偽造租賃合同和工齡,在3年時間里“掉包”23套公有住房獲利。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梁溪房管所房管員張永良,利用管理漏洞買賣公房,成為監守自盜的“房耗子”。
日前,記者從無錫市濱湖區檢察院了解到,早在2013年11月22日,張永良就被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以貪污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并處罰金10萬元。涉案的三名工作人員也受到了刑事處罰。然而,無錫市濱湖區法院迄今未公布此案審理結果和案情。
小職員偽造證件騙取公房
2012年9月12日,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蠡園開發區派出所接到報案:市民過某在向張永良支付人民幣14萬元購房款后,張永良竟然失聯了。
公安機關將張永良逮捕并進行初步審查,后將此案移交濱湖區檢察院。濱湖區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人員發現,這個連股級干部都不算的普通職工張永良,竟然貪污14套房改房、詐騙9套房改房。
2010年1月,張永良找到好友楊某,說自己想買一套便宜的房改房,隨后,利用自己是內部管理人員的便利,張永良將楊某各種證件和偽造的材料送到房管局,再讓原產權單位放棄產權,最后將房屋過戶。接著,他又拿著房產證到銀行抵押貸款。張永良利用楊某身份和偽造證件花2.5萬元低價買來的房改房,被轉手到銀行抵押了30萬元。
此后,他又用同樣的方法“變現”了13套公房,隨后又采用同樣手段,騙取了其他房管所管理的9套房改房。
家底無人知曉,租賃收益不清
按照公房管理相關規定,購買公房的人必須是原承租人,且必須符合購買政策。購買公房最少經過三到五個程序,每道程序都應該核對承租人底冊清單。面對如此嚴格的程序,張永良怎么可能得手?
中國房地產研究會副會長胡志剛認為,因為公房改革后期的諸多工作沒有到位,公房日漸成為城市房產管理“被遺忘的角落”,漏洞多多。
制度執行不嚴,多道審核關形同虛設。據辦案人員孫兵介紹,房屋產權監理評估窗口接到張永良遞交的偽造材料后,看到是老業務員,就沒有核對承租人底單,僅審核了房屋計價;在房子產權所屬的某建筑公司,公司經辦人員基于對張永良的信任,也沒有核對承租人底單,就在材料上按下了圖章;市房管局審批是最后一道坎。然而,工作人員也只是看看評估表、產權單位的確認蓋章,以及申請人的買房資格,依然沒有核實承租人與購房人是否一致的備案登記。
房屋原產權單位對“家底”含糊不清。張永良在梁溪房管所的內勤底冊上看到,某建筑公司有幾處房改房是由西園里房管所管理的。但他鉆了個空子,對建筑公司謊稱這幾套房子是他所在的梁溪房管所管理的,偽造了購房材料。建筑公司很快告知其同意售賣,于是4套公房得以“變現”。
孫兵說,張永良正是利用一些產權單位連自己的房改房究竟屬于哪個房管所管理都搞不清楚,使詐騙得逞。
公房管理存在主體混亂
記者調查了解到,江蘇無錫“房耗子”并非個案。湖北十堰曾發生過一套公房賣二主案件;浙江杭州也曾發生多名工作人員鉆公房管理漏洞騙取拆遷補償款案,還有房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
有地方住建部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公房管理存在主體混亂的問題。市屬公房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管理,區級公房由相關經營公司管理,而有些地方區縣公房又由房管處管理。這些公房均有各單位自行設定的程序和條件對外招租,價格也是各單位自定,管理主體不明,直接導致公房管理在某種程度上成了一筆“爛賬”。
南京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有忠認為,作為國有資產,公房要明確管理規定,如有隱瞞不報等情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將承擔法律責任。在這方面,建議紀檢部門以及國資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管力度。
胡志剛認為,雖然直管公房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早期是分配給職工的,但市場化轉軌過程中遺留下種種問題。當前,最關鍵的是運營管理狀況不透明,需要從制度上尤其是法律上明確相關部門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不能由房屋管理部門直接確定承租人或購買人,要保障交易過程透明化,接受社會監督,防止權力尋租。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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