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對于許多家庭來說要花去大半生的積蓄,一旦買上房開始還房貸,接下來的奮斗都在為這套房“贖身”,相當長時間的生活都將被“綁架”,買房不易,換房更難,所以買房的時候一定要睜大眼,避免房子出現問題。
此外,房子不僅是件簡單的商品,它還被賦予了“家”的含義,有了更多的內容,一旦房子出現了問題,那么一家人都會感覺“不痛快”,更會導致一系列麻煩不斷,下面記者給大家支支招,如果遇到下列這些情況你可以完全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購房者擁有法定退房權,所謂法定退房權,是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規章的有關規定,購房人所享有的在以下6種法定條件下的退房權利。
一、延遲交房
一般超過3個月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沒有產權證
由于開發商方面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符合這樣的退房條件,業主也可以要求退房。
三、開發商證件不全
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規操作,與買房人簽訂的合同也無效。
四、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
五、主體結構質量有問題
地基沉降超允許值、鋼筋混凝土結構變形、磚石結構強度等質量問題,檢測機構核驗屬質量不合格的業主可以要求退房。
六、開發商擅自變更設計
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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