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管理,規范房屋征收實施行為,《青島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并將于本月20日起施行。辦法中,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依法登記設立,建立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誠信評價系統,嚴禁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遷……一系列要求將給我市房屋征收戴上“緊箍咒”。

明確征收實施單位先辦登記
《辦法》要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依法登記設立,在房屋征收部門委托范圍內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其中,我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區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其他組織 (以下統稱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擬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市、縣級市建設主管部門出具同意意見后,向民政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收與補償時,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范圍、委托事項、委托期限、委托費用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規定嚴禁欺迫被征收人搬遷
《辦法》對征收實施單位的行為做了進一步規范。其中,在房屋征收期間,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尚未搬遷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交通等基本生活條件,不得拆除影響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嚴禁以暴力、威脅等手段迫使和欺騙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者搬遷。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據委托協議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違反委托協議約定,或者因過錯給房屋征收部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房屋征收部門則結合項目實際情況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協商確定房屋征收委托勞務費用。其中,青島市主城區房屋征收委托勞務費的確定有兩種情況:一是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100戶以上的(含100戶),按每戶不高于3000元計取;被征收房屋100戶以下的,由雙方參照前述標準協商確定,但最高不得超出前述標準的50%。二是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不高于60元計取。其他區市可參照上述標準確定,并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考核建立征收誠信評價體系
《辦法》要求市征收辦應建立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誠信評價系統,加強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監督檢查、業務培訓和考核。未經區 (市)房屋征收部門同意,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將受托的房屋征收實施業務轉讓給其他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征收實施單位,區(市)房屋征收部門不得再行委托其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房屋征收工作檔案管理等制度。房屋征收工作檔案除文字資料外,還應當包括房屋征收過程中必要的影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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