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3月1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下稱《條例》)實施日期的逐漸臨近,包括查詢權在內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若干“最敏感”問題,也隨著《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的逐級征求意見而漸次清晰起來。
在最為敏感的“個人不動產信息查詢”及其相關權限方面,《細則》基本延續了此前個人住房信息全國聯網系統的工作方法,“屬地查詢”將成為基本原則。同時,《細則》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只有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和有關國家機關能夠依法對個人不動產信息進行查詢。而公眾可查詢的范圍也被嚴格限定在“不動產登記薄自然狀況部分信息”之內。
與此同時,以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登記信息為基礎的大數據產品開發,也已經被列入“倡導”的范疇。經溝通后,個人不動產登記須提交納稅識別號、不提交完稅憑證不予登記分別被寫入稅收征管法和《細則》。

承襲屬地查詢
“不出意外的話,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查詢,還是遵循屬地查詢的原則,這一點,基本承襲了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全國聯網的做法,這是所有查詢工作的一個基本原則。”2月5日清晨,一位接近國土資源部的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
國土資源部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牽頭部門。2013年底,中編辦下發《中央編辦關于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建立了由國土資源部牽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稱“住建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林業局參與的不動產登記部際聯席會。此后,不動產登記管理局在國土資源部掛牌。
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編制工作同步,國土資源部同時啟動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編制工作。至2014年四季度,《細則》已經形成草案稿,并陸續下發征求意見。2015年1月,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在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強調,要抓緊出臺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細則,盡快頒布使用統一的簿冊證書。
目前,“屬地查詢”原則已經被寫入《細則》征求意見稿。所謂屬地查詢,即是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查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管轄的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通俗點說,如果你具備查詢資格,你要查詢的不動產信息在北京,就只能到北京查詢,在上海不能查詢北京的不動產信息,異地查詢,原則上都是不可以的。”一位參與《細則》前期研討的權威人士告訴記者。
與《細則》征求意見稿中“屬地查詢”的原則相一致,在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平臺的搭建過程中,異地之間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查詢,也將不被授予相關操作權限。在這樣的體制設計下,異地查詢不動產信息將沒有運作的空間。
查詢三主體
實際上,“屬地查詢”原則承襲了此前住建部負責的個人住房信息全國聯網工作的做法。當時,由于地方政府對聯網工作對地方“信息主權”問題表示了一定的擔憂,住建部在實際工作中采用了“住建部不設查詢端口,查詢權仍保留在地方政府”的方式,聯網工作才得以相對順利推行。
“屬地查詢”之所以表現得如此敏感,主要是其與外界寄望頗多并帶有反腐屬性的“以人查房”問題有關。在“屬地查詢”這一基本原則之下,社會公眾通過不動產持有人姓名信息,查詢其在全國范圍內的不動產狀況,已無太大可能。
國土資源部隨《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發的說明文稿稱,《細則》明確了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的屬地原則、查詢主體及查詢范圍問題,規定了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有關國家機關作為查詢主體,可以查詢法定范圍內的登記資料。
“這實際上鎖定了查詢主體只能是不動產的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和有關國家機關,無關的自然人,是不能對特定人的不動產全部信息實施查詢的。”前述參與《細則》前期研討的權威人士表示。
《細則》征求意見稿第13章176條實際上對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等具備查詢權的主體進行了具體解釋,即“不動產交易、互換、贈與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查詢相關不動產登記結果”;通俗而言,即是交易買賣方、贈予的贈予方、受讓方、互換的雙方,才有權對登記結果進行查詢。
同時,對于社會公眾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第176條提出:“社會公眾可以查詢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自然狀況部分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除外。”
除此之外,第176條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有權查詢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不動產登記結果和不動產原始登記資料。
“倡導”登記信息開發
盡管《細則》征求意見稿對于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的查詢權、存留、保管、保密等做出了嚴格的規定,但是,《細則》對于不動產統一登記形成的信息開發,仍然持“倡導”的態度。
國土資源部在隨細則下發的《細則》征求意見稿說明文稿中稱,《細則》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登記信息產品開發。不動產登記信息是“大數據”,具有極強的開發潛力和應用前景,《細則》對此作出倡導性規定,以加強登記信息的深度利用。
記者了解到,在《條例》和《細則》的編制過程中,對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及其形成的登記信息表現出濃厚興趣的,主要是稅收征管部門。由于涉及到未來通過立法征收房地產稅將帶來的大量技術問題,稅收征管部門一直希望能有順暢機制掌握房屋產權的基礎信息。
在雙方多次溝通之后,“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被寫入《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該法已經于2月4日正式通過
與此同時,在《細則》征求意見稿中的第44條,也明確提出了未依法提交繳納有關稅費憑證的,不予受理進行不動產登記。
與此同時,司法機關及其執行部門亦對不動產統一登記形成的基礎信息表現出了一定的興趣。“他們主要是考慮到,除各類案件調查外,對于失信執行案件判決的落實,可以查詢被判決人的財產、資產可供執行”。前述參與《細則》有關前期討論的人士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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