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日起頒發的房地合一《不動產權證書》內頁
這幾天的網上,最醒目最令人震驚的新聞之一就是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幾張圖片——新制作的房地合一的《不動產權證書》!關鍵是內頁的內容,在所設計的唯一表格上,竟然以“使用期限”來體現不動產權利!既然是唯一表格,自然是既適用于土地也適用于房屋!
以往,針對八、九十年代“房地產開發”以后產生的新房產,只是給土地定了使用權期限。換句話說,當某個樓盤全部賣掉之后,無論是政府還是開發商都不再對這個樓盤擁有任何財產權利,前者此時剩下的只是行政和司法管轄的權利,這一點在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簽署的某些土地出讓合同里寫得很清楚(原文:“國家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轄權”)。而日后如果業主把自己的單元賣給他人了,所轉讓的也同時是房屋和分攤的土地,即房屋財產和分攤的土地財產。
所以,每個樓房單元的業主都是這份財產的所有人,而非這份《不動產權證書》表格上所顯示的有著使用期限的使用者,無論是針對房屋還是土地。
因此,八、九十年代以后的新業主也同樣是事實上的土地所有權人。李嘉誠到中國大陸做房地產,他的土地來源和眾單元業主的土地來源沒有兩樣,都是自政府“出讓”取得,區別只在于他擁有的地產比較多,而眾業主僅擁有自家的地產。每當談到李嘉誠擁有上海等地區的地產時,人們都覺得很自然,卻沒有想想自己是不是也同樣擁有。前面已解釋:以財產角度定義的土地叫做“宗地”。無論擁有幾十萬平方米的宗地,還是只擁有幾平方米的宗地,權利都是一樣的。
當然,以上所說的樓盤土地,凡還有欠債存在的,需要責任方先把債還清,才能具備合法身份,業主們也才能真正擁有合法的分攤的土地財產。這個欠債,欠的是部分老私房主的,因其被拆除的老宅至今沒有得到賠償。
數月前,當國務院法制辦向公眾征求對《不動產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時,我曾起草過一份有八百名城區老私房主參與簽名的意見書,在權證角度,一方面要求歸還“文革”中強行收走的《房地產所有證》,另一方面也要求國土部印制新的私人土地所有權證,以便后人繼承父輩已經合法登記的財產。同時,還希望給全國所有的新業主也簽發《房地產所有證》。意見書里表示,歸還和制作祖宅的土地所有權證,不用修改八二憲法就可做到(因“法不溯及既往”),而對于商品房新業主的土地所有權證,需要先對八二憲法做出修訂。
總之,綜上所述,目前剛出爐的這份《不動產權證書》是有嚴重錯誤的,希望國土部收回去重新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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