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商品發生糾紛訴諸法律,南京一消費者將淘寶公司和網上賣家告到江寧區法院,但兩被告卻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不應由江寧法院管轄,被江寧法院駁回。淘寶公司對此不服提出上訴。南京中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淘寶 管轄權在杭州市余杭區
2014年11月11日,南京市民王先生(化名)在淘寶網某店鋪購得鞋子。網店經營者上海某公司通過快遞方式將鞋子寄送至王先生位于南京市江寧區將軍大道某室的住處。嗣后,王先生以上海某公司出售假冒及不合格商品為由,將該公司和淘寶公司訴至南京市江寧區法院,要求上海某公司退清貨款并支付三倍貨款賠償金等,并由淘寶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上述公司均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此案不應由江寧區法院管轄。但江寧法院認為,買賣合同的實際交貨地點位于南京市江寧區,該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屬該院轄區,該院有管轄權,遂駁回兩家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淘寶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訴。
淘寶公司認為,雖然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采取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采取送貨方式”是指供方自備運輸工具將貨物運至需方指定的地方,該案中,買賣雙方通過網絡達成交易,上海某公司并未自備運輸工具,而是將貨物交由快遞公司寄給王先生,所以王先生的住所地不應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同時,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交付地點。結合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上海某公司交寄貨物的地點為上海市寶山區,所以,交貨地上海市寶山區應為合同履行地。
淘寶公司還認為,即使不適用合同履行確定管轄權,此案也不應該由江寧法院管轄。因為王先生在注冊為淘寶用戶時,點擊同意了《淘寶服務協議》,該協議第九條第3項約定:“一旦產生糾紛,您與淘寶平臺的經營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淘寶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該案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為杭州市余杭區法院。此外,即便按照民事訴訟的一般管轄原則,該案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故請求二審法院將該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 不利于消費者維權駁回上訴
但是,南京中院認為,該案中,當事人提供的《淘寶服務協議》打印本有19頁之多,協議管轄條款夾雜在繁瑣資訊中,處于末頁,雖變為黑體但字體均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為用戶忽略。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六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取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可認為系采取了“合理的方式”予以提示。實際生活中,網民對于用戶協議大多不會認真閱讀,而是直接點擊同意,甚至不會注意到協議管轄條款的存在。據此,可認定當事人未采取“合理方式予以提示”。
南京中院還認為,《淘寶服務協議》是淘寶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同時,就網站購物或服務合同而言,消費者購買的物品價值一般不高,而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卻遍布全國各地或全球。實踐中,以消費者作為原告起訴居多,如確定被告或網站所在地法院管轄,勢必造成大量的外地消費者都被迫到網站所在地應訴或起訴,被迫負擔差旅費用和時間耗費,消費者衡量訴訟得失后,往往會選擇放棄其合理的權利訴求,不利于市場誠信體系的建設。
該案中,王先生指定的收貨地為南京市江寧區將軍大道某室,故江寧區法院可以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綜上,南京中院于近日裁定駁回淘寶公司上訴,維持原裁定。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