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最高法新聞通氣會上,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楊臨萍表示,消費者網購的貨物在交付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快遞公司不用賠消費者
通氣會上,最高法通報了十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其中三起涉及網購糾紛。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稱,由于網購商品假貨較多,嚴重影響質量安全,售后責任難以落實,網購糾紛明顯上升。
在三起網購糾紛案中,有一例關于消費者網購貨物被人冒領的案件。楊波以網購形式從付迎春開辦的電子經營部購買了價值15123元的電腦一臺,付迎春委托巴彥淖爾市合眾圓通速遞有限公司送貨。該貨物到達交貨地后被他人冒領。楊波起訴速遞公司和付迎春后,法院判決付迎春賠償楊波已付的電腦款15123元及郵寄費95元。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銷售者已將貨物交給快遞公司發運,但在運輸過程中,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送貨時未驗證對方身份信息擅自將貨物交由他人簽收,銷售者尚未完成貨物交付義務,構成違約,故對消費者請求銷售者賠償已付的電腦款及郵寄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只約束締約雙方當事人,快遞公司將貨物錯交給他人,屬于銷售者與快遞公司之間的運輸關系。快遞公司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故對消費者關于快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正抓緊制定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
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在外界看來,一項重大進步就是寫入了消費維權的公益訴訟條款。對于最具普惠性的這一訴訟制度,消費者組織如何提起公益訴訟引發了全社會關注。
2014年12月,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正式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遞交消費維權民事公益訴訟起訴狀,請求法院判令上海鐵路局立即停止“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后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這是國內由消費者組織提起的第一例消費維權公益訴訟。但作為一種全新的訴訟制度,消費公益訴訟第一案經歷了立案的一波三折。孫軍工表示,目前最高法正在抓緊制定《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力爭在年內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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