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初小燕) 記者從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指揮中心獲悉,“啄木鳥行動”第四季將把受理重點鎖定為保健食品違法廣告。近年來,保健食品領域日益成為違法廣告的“重災區(qū)”,特別是針對老年人的保健品違法廣告更是屢禁不止。2015年1月1日至今,12315指揮中心受理消費者反映保健食品虛假宣傳等案件共220件,同比增長60.38%。其中,咨詢13件,投訴37件,舉報170件,九成以上的舉報人是老年人或者幫助老年人反映問題的子女。
保健食品違法廣告主要是混淆商品概念,刻意回避食品、保健品與藥品的區(qū)別,以普通食品充當保健食品,以保健食品充當藥品,告知消費者片面信息,誘導消費者上當受騙。二是夸大治療功能,使消費者相信只要服用了保健食品就可包治百病;三是設置消費陷阱,個別商家通過 “冒充權威”、“贈送禮品”等宣傳方式設置重重陷阱,使消費者防不勝防。
根據新《廣告法》的有關規(guī)定,除醫(yī)療、藥品、醫(y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y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y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對于違法商家,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12315提醒,消費者如果發(fā)現保健食品違法廣告線索,請及時撥打12315舉報。對于被有關部門依法認定廣告存在虛假宣傳等欺詐情形的,消費者可以提出“退一賠三”、“最低五百元”的民事賠償訴求。另外,根據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消費者如果發(fā)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的,請及時撥打食藥局熱線12331投訴舉報,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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