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一些因案件原因導致生活困難、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將可獲得國家司法救助。昨天,中央政法委正式對外公布《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明確8類可獲得國家司法救助的人群。
據介紹,《意見》于2014年1月,由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并在全國司法政法機關逐步推進,目前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國基本建立。數據顯示,2014年、2015年,中央財政每年下撥7億元。2014年,共救助80042人。
重點
哪些人可申請司法救助?
案件導致生活困難無法獲得訴訟賠償
根據《意見》規定,申請國家司法救助,首先要符合兩個前提條件。其一是,當事人因案件原因導致生活困難;其二,是當事人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而且這兩個前提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但并非所有滿足這兩個前提條件的當事人都可以獲得司法救助。《意見》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8類可以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的人群。概括來講,救助對象分別包括受到犯罪侵害導致死亡、重傷、嚴重殘疾、急需醫療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擊報復的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人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及部分生活困難的涉法涉訴信訪人。
此外,《意見》同時明確了不予救助的7種情形,只要具有這7種情形之一者,就不能獲得國家司法救助。
7種情形不予救助
1.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犯罪事實的。
3.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刑事訴訟的。
4.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
5.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
6.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
7.社會組織、法人。
解讀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稱,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過程中,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空缺,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一般只能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犯罪人來進行賠償。然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不足的情況大量存在,從而致使大量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難以得到實際賠償,導致其因此陷入生活困境,有的人甚至因此實施一些不理智的行為或者久訪不息,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意見》為這個問題的有效解決,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當事人能領多少救助金?
不超過36個月工資不超過法院判決數
根據《意見》規定,支付救助金是國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不過,除了錢之外,《意見》還規定了對被救濟人的思想疏導、法律援助、訴訟救濟和社會救助等“配套措施”,并特意強調了要對遭受嚴重心理創傷的被害人實施心理治療、對行動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幫助。
單就救助金而言,《意見》規定,救助標準以案件管轄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一般在36個月的工資總額之內。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作出細化規定。具
體到每一起案件的救助金額,要綜合考慮救助對象實際遭受的損害、有無過錯以及過錯大小、個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等。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需適當突破救助限額的,應嚴格審核控制。
總之,無論什么情況,救助金額都不得超過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的賠償數額。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意見》規定,對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只進行一次性救助。
解讀
王敏遠表示,《意見》規定了司法救助具有補充性原則、有限性原則和救急不救貧原則。補充性原則,是指刑事案件被害人只有在無法獲得犯罪人及時賠償,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社會保險、單位救濟等情況下,才可得到司法救助。有限性原則,是指司法救助是國家對被害人的一種援助,具有國家福利性質,而不是賠償刑事被害人的一切損失。所謂救急不救貧原則,是指對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決其燃眉之急,只能解決其緊迫的生活困難、醫療需求。
申請司法救助分幾步走?
司法機關主動告知審批10日內要完成
《意見》規定了司法救助金發放的4個程序,分別為告知、申請、審批和發放。
首先,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具有提醒當事人的義務。這些單位在辦理案件、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時,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告知其有權提出救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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