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出臺。《辦法》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按不超過其建安成本的25%給予資金補助。此外還要求新建住宅停車位應全部建有或預留安裝充電設施;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具有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應不低于規定比例。該《辦法》將于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地鐵換乘站配建停車場
《辦法》規定,公共停車場建設采取政府投資和社會力量投資并存的模式。鼓勵采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市、區(市)政府按照確定的停車場專項規劃和發展規劃,每年在儲備土地中確定用地數量,專項用于引進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中心城區功能搬遷等騰出的土地應規劃一定比例,預留用于公共停車場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應當嚴格按照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并和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公安、建設等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納入青島市城市整體規劃,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策略、停車場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公共停車場布局和規模、建設時序等內容,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應當配套規劃停車換乘停車場。
加快充電設施建設,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新建住宅停車位應全部建有或預留安裝充電設施;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具有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應不低于規定比例。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可依法利用紅線范圍內的空地、廠房、倉庫等自有用地建設公共停車場。老城區、重點商圈、大型綜合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外圍站點、醫院、學校、旅游景區和行政辦公區等停車需求集中的區域,開發各類停車資源,優先建設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的公共停車場,并按照規定比例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給予資金補助稅費減免
《辦法》明確了對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停車場的優惠政策。對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原則上按不超過其建安成本(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25%給予資金補助。對新建項目超過配建標準建設的停車泊位以及隨建設項目同步配建的公共停車場,可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按規定程序辦理容積率調整手續。社會力量投資新建單個地上公共停車樓或地下公共停車庫泊位數達到100個(含)以上,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業建筑面積。可以設置、發布符合廣告設置規劃和規范的商業廣告。可按規劃部門批準的功能及面積辦理整體產權,可將其進行整體轉讓或整體抵押;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符合房地產登記要求的,可以按照其整體空間投影的占地面積辦理確權登記手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的停車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公共停車場經營單位,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享受減免部分稅費的優惠。
停車泊位收費應提前審批
關于路外停車泊位的管理,該《辦法》中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在不影響正常道路交通運行的前提下,道路停車泊位應合理施劃,應劃盡劃。在路外停車泊位比較充裕區域,不得占用道路設置停車泊位。道路停車泊位的位置、準停時段、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對居住集中,特別是夜間停車矛盾集中的開放區域實施“大封閉、小循環”試點。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各區 (市)停車場主管部門應會同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聽取居民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合理的道路停車方案,設置時段性道路停車泊位。道路停車方案應當包括允許停車時段、允許停放的機動車范圍、違反停車規則處理等內容。設置的時段性道路停車泊位擬收費的,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核定。
經營管理上,《辦法》鼓勵城市停車管理企業連鎖經營、規模化經營,提升服務、壯大規模、創立品牌,培育專業化、規模化停車管理企業。同時要求加快推進市、區(市)、停車場經營單位三級智能化停車場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并納入智慧青島建設范疇。建立停車基礎數據庫,實時更新數據,并對外開放共享。促進咪表停車系統、智能停車誘導系統、自動車牌識別系統、停車位占用狀態識別、移動終端互聯網停車系統等高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推廣使用一卡通、手機繳費等多樣化便捷方式,鼓勵車主通過手機查詢預約車位并使用電子渠道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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