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買賣合同中出現虛假簽字導致合同無效,購房人朱某將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介公司)告上法院。昨天記者獲悉,市二中院終審駁回中介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中介公司返還朱某3.4萬余元服務傭金,并賠償朱房屋差價損失10萬元的判決。

2012年5月16日,朱某通過中介公司與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朱某購買張某母親的房屋,后張某拒絕履行合同。2013年,朱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法院經審理認定房屋買賣合同上的張某母親簽字虛假,朱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朱某稱,因中介公司未盡審查注意義務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現房價已大漲,中介公司應當賠償。朱某將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3.4萬元傭金,并賠償房屋漲價的預期利益損失50萬元。
中介公司辯稱,張某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存在欺騙行為,中介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給朱某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張某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中介公司返還朱某3.4萬余元服務傭金,并賠償朱房屋差價損失10萬元。一審判決后,中介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經審理查明,中介公司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居間人,負有對房屋權屬狀況、訂約人訂約能力等事項的調查并如實報告義務。中介公司未盡到基本審查、注意義務,對于朱某最終購房目的無法實現,存在一定過錯。現涉案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合同成立,朱某有權要求中介公司返還服務傭金。因房屋價格增長,朱某再行購置同等房屋所產生的差價損失,中介公司在其應當承擔的過錯責任范圍內亦應予以賠償。
市二中院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案件實際情況,酌情確定中介公司應賠償朱某房屋差價損失數額為1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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