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和市財政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申請條件和保障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土資房字[2016]119號),進一步放寬了市區范圍內戶籍家庭公租房租賃補貼申請條件并提高了保障標準,越來越多的公租房待保障家庭將享受到政府給予的租賃補貼。青島市自2001年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以來,在實現對低保家庭“應保盡保”的基礎上,穩步擴大租賃補貼保障范圍,已多次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條件和保障標準進行了調整。此次調整,除租賃補貼保障范圍擴大以外,新的公租房租賃補貼保障力度也進一步加強。
租賃補貼保障范圍擴大
新政策將市區范圍內戶籍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的收入條件由現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過810元(含)調整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過1380元(含),其他條件不變。調整后,青島市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高新區,以下簡稱市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的單身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二)人均月收入不超過1380元(含);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
(四)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4倍。
租賃補貼保障力度加強
保障面積標準提高。新政策將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面積標準調整為: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60平方米。
租賃補貼標準提高。新政策將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補貼標準調整為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范圍內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標準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高新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補貼標準由區相關部門統籌轄區內商品住宅市場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確定。市區租賃補貼保障家庭可按以下公式計算補貼領取金額:(保障面積標準-自有住房面積)*租賃補貼標準=領取租賃補貼金額。以3人家庭為例,若為低保家庭且無自有住房,則領取租賃補貼金額應為:45平方米*20元=900元;若為非低保家庭收入低于810元(含)且無自有住房,則領取租賃補貼金額應為45平方米*18元=810元;若家庭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380元(含),且無自有住房,則領取租賃補貼金額應為45平方米*16元=720元,如有自有住房,其建筑面積30平方米,則領取租賃補貼金額應為(45平方米-30平方米)*16元=240元(以上兩類如有自有住房,計算方法與此類同)。
新標準自6月1日起施行
自2016年6月1日起,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將陸續組織轄區內已享受青島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過810元)重新簽訂租賃補貼協議。同時,已取得青島住房保障資格且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380元的申請家庭,應到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辦理保障方式變更手續,具體時間以各區住房保障部門通知的辦理時間為準。尚未取得青島住房保障資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住房保障申請,按規定提供戶籍、收入、住房、財產等相關證明材料,經街道辦事處、區住房保障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審核、公示通過后,按規定程序領取租賃補貼。
申領公租房補貼的流程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組織進行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房屋、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區住房保障機構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對申請人房屋狀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將初審資料轉至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會同公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完成收入、財產、婚姻狀況核查工作,并將審核意見和資料轉至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予以登記,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向申請人發放準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根據居住需要自行租賃房屋,并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同時,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到區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立個人結算賬戶存折。為保證租賃補貼用于改善住房條件,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應將房屋租賃合同、租賃住房的權屬證明,以及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租賃住房情況審核表等資料,到區住房保障機構辦理租賃房屋備案手續,同時與區住房保障機構簽訂租賃補貼協議。租賃住貼申請家庭每月持規定的材料到街道辦事處辦理租賃補貼領取確認手續。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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