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封滿樓) 2016年度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和創業示范園區的評估認定工作目前啟動,今年全省評估認定30家左右省級創業示范平臺,其中,20家左右“山東省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和“山東省創業示范園區”、10家左右“山東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和“山東省大學生創業示范園區”,符合條件的可申報。
申報“山東省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山東省創業示范園區”和“山東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山東省大學生創業示范園區”的非高校單位,評估條件按照《山東省實施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項目管理辦法》(魯人社發〔2014〕15號)有關規定執行。由各地創建,并申請評估認定 “山東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山東省大學生創業示范園區” 的,高校畢業生創業者所占比例應不低于80%。駐魯高校申報“山東省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山東省大學生創業示范園區”的,評估條件按照《關于印發〈山東省實施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大學生創業園區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魯人社發〔2011〕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對直接購買或租賃已開發閑置房地產樓盤作為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申報省級創業示范平臺的,除符合《關于印發山東省實施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魯人社發〔2014〕15號)的標準外,還應符合《關于貫徹落實魯政發〔2015〕14號文件優化有關創業政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39號)要求,并提供其他相應資料。
申報單位應向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初審同意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意后統一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省婦聯等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建設或集中推薦的、省部屬高等院校建設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符合標準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最終公示認定的示范平臺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正式公布,按申報類別授牌、發放獎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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