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董喬志
記者從青島海關獲悉,經國務院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修改后的條例調整了海關稽查的定義,完善了海關稽查的相關程序,增加了企業主動披露、委托會計或稅務專業機構等方面的內容,對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鼓勵和引導企業自律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
據青島海關稽查處處長孫加林介紹,《條例》提出主動報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接受處理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引入社會中介資源,提高海關稽查的實施效率,修改后的條例增加海關、企業均可以委托會計、稅務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的規定。其中,引入企業主動報告、借助社會中介資源開展稽查等工作制度,落實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改革要求,體現了現代海關守法便利、違法懲戒的管理理念,改變了過去“以海關為主”的監管模式,逐步向企業自律、社會力量參與、海關重點稽查的綜合治理模式轉變。
《條例》進一步規范了海關稽查的組織、實施與監督,確保稽查權力依法運行,減少海關稽查的隨意性。在啟動稽查環節,修改后的條例分級設定了不同的審批程序,直接實施稽查的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避免徑行啟動稽查的隨意性。在稽查實施環節,對海關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實施查封與扣押等強制措施等,都提出了明確、嚴格的程序性要求。有效降低企業協助稽查的負擔與成本。針對大多數企業已采取信息化系統對生產經營進行管理的情況,在修改后的條例中,被稽查人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電子數據與紙質資料具備相同效力,海關不再規定其應當將會計記錄打印成書面記錄保管,并取消有關企業、單位應當向海關報送進出口貨物購買、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庫存情況資料的規定,減輕了企業負擔。
據統計,2016年前8個月青島海關共稽查企業320家,同比增長28.5%;查發問題121個,主要涉及一般貿易貨物進口低報價格、保稅貨物擅自外發加工或無正當理由短少等情事;移交緝私案件線索46個,涉及貨值10.3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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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稽查是國際通行的海關監管制度。海關在進出口貨物通關后一定期限內,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以監督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制度。1997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國海關正式建立現代海關稽查制度。
青島海關提醒:海關稽查屬于正常后續監管,啟動稽查并不以違法為前提,接受并配合海關稽查是企業應盡的基本義務。修改后的條例明確規定,被稽查人應當配合海關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被稽查人應當接受海關稽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拖延、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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