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污染環境案公開宣判,以污染環境罪,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據悉,近年來,黃島法院嚴厲打擊嚴重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用法治守護碧水藍天凈土。
據了解,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間,某海藻公司(重點排污單位)實際控制人王某為降低污水處理成本,躲避規范排污口和自動監測設施的監測,竟指使員工將含有氨氮、化學需氧量等污染物的污水通過私設的暗管直接排放至某鎮政府的排污管網內,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導致監測數據失真。2021年9月6日,環保部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私設排污暗管、水泵。2021年10月,公安機關電話通知王某接受調查,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于2019年至2021年期間被列入青島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該公司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確保生產污水經自動監測設備排放,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但被告人王某作為重點排污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指使員工在公司內鋪設暗管、安裝水泵,將含有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污水不經過自動監測設施監測外排,其篡改監測數據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四)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內在要求,排污單位在從事生產活動中必須依法經營,不得以污染環境為代價,損害人民群眾的生活生產安全。其中,排污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測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依法依規排污。在此,法官提醒排污企業,切莫自以為是、心存僥幸,實施偽造、篡改監測數據等嚴重破壞環境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曹旭晶 劉陽陽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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