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首次發布《青島市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白皮書(2012年~2016年)》召開新聞發布會。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長董則明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問:此次由市中院發布《青島市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白皮書》,這在全省尚屬首次。召開此次新聞發布會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義?
答: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快速發展,建筑業也隨之蓬勃發展。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當事人證據意識的淡漠,加之融資渠道不暢,大量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涌入法院。建設工程,尤其是一些大型的建設開發項目,往往關系國計民生,而即使是普通商品房,也是中低收入階層幾代人的積蓄才能購得。因此,工程能否如期交付,直接關系眾多購房人現實利益的實現,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則更是牽涉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另一方面,建設工程從業人員數量眾多,其中包括大量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他們的勞動報酬是否能及時兌現,關系到一個個普通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從這個角度上說,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并不是簡單的甲乙雙方之間的經濟糾紛,它的背后是千千萬萬購房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而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也是一個社會綜合治理的過程中,需要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參建主體以及政府職能部門等社會方方面面的積極參與,才能真正做到預防、減少、化解糾紛。
為反映近年來我市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處理情況,增強社會各界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處理工作的認識,凝聚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共識,調動全社會力量維護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市中院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編撰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白皮書,對2012年至2016年全市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處理情況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找出了當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處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分別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政府職能部門、司法機關等多個角度提出預防化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構建和諧建設工程合同關系的相關建議,為促進青島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建言獻策。
問:我們知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也屬于民事糾紛的一類,與其他民事糾紛相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有何特點?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數量雖然不大,但由于存在專業性強、審理周期長、標的額大、社會關注度高等特點,因此歷來是法院民事審判的難點。專業性強,主要體現在建設工程案件審理過程中,因涉及大量建設工程專業術語,非專業人員根據自身的生活經歷無法做出準確的判斷,因此往往需要專家證人或者司法鑒定人輔助完成審判工作;審理周期長主要原因在于建設工程案件經常因當事人不能對工程結算達成一致,需要法院委托專門的機構進行評估,因此占用了大量的審理時間;標的額大主要體現在市中院民一庭的一審案件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占據半數左右,案值一般都在3000萬元以上;社會關注度高主要原因在于建設工程,特別是一些商品房的建設,一方面涉及大量建筑業從業者勞動收入保護問題,另一方面牽涉眾多買房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問題。
問:從近年來受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數量看,案件總量呈現逐年攀升的態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有哪些?主要涉及哪些類型?
答: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總量雖然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比并不是很大,但從統計來看,近年來全市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一直處于持續上升的態勢。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隨著我市城鄉建設的不斷發展,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路橋建設、機場建設、地鐵施工等諸多項目紛紛上馬,客觀上增加了此類案件發生的基數;二是建筑市場不規范,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施工屢禁不止,“陰陽合同”大量充斥,“先定后招”司空見慣,這些違法現象的存在,從合同簽訂之初就已埋下糾紛的隱患;三是發包人處于強勢地位,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證據意識淡薄,不能及時獲得相應的施工簽證,導致結算過程中相互扯皮,產生爭議;四是發包人不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和資金實力,一旦出現融資渠道不暢,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時,往往導致工期拖延甚至停工,造成巨大損失;五是承包人低價中標,在施工過程中為了獲得營利,偷工減料,違法施工,導致工程質量低下,無法通過驗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又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等,其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最為常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因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而引發糾紛占比最大,大約占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90%以上。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原因各有不同,但訴訟階段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一是雙方對于結算依據產生爭議,這在雙方簽訂多份施工合同,特別是存在“陰陽合同”的情況下尤為突出;二是雙方對于工程量產生爭議,特別是針對隱蔽工程以及工程出現設計變更的情況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相應的工程簽證,往往無法證明自己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三是雙方對于甲供材或者已付工程款數額產生爭議。另外,承包人在起訴索要工程款的同時,往往會一并主張停工損失、機具租賃損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發包人直接起訴承包人的案件相對較少,往往是在承包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情況下,發包人以反訴的方式主張工程質量賠償或者逾期完工損失。
問:在當前中央提出構建多元化糾紛調解機制的大背景下,市中院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領域有哪些新舉措?
答:鑒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成本高、審理周期長,下一步,市中院將與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通力合作,吸納專業化社會調解組織參與建設工程案件調解,提升糾紛化解效率,降低糾紛化解成本,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為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另外,市中院還將組建一支具備建設工程專業知識的專家調解隊伍,充分發揮建設工程專家在領域內的專業性和權威性優勢,確保糾紛得到公平、公正、高效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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