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事關千家萬戶,為了防止和減少房屋使用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市法制辦聯合市國土房管部門擬定《青島市房屋使用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并面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根據新條例,房屋所有權人禁止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用途或者使用性質,擅自改動房梁或拆除承重墻最高可處罰3萬元。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應委托進行安全鑒定,鑒定為危房的,應及時進行治理。
安全管理經費納入預算
《青島市房屋使用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分為七章,包括總則、安全責任與使用規范、鑒定管理、危險治理與白蟻防治、監督及應急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應急處置等費用。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沒有管理人的,實際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直管公有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購買人提交有關房屋質量保修和使用說明及房屋圖紙、白蟻防治證明等材料,明確告知購買人房屋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年限、性能指標、承重結構、使用與維護保養要求、保修范圍和期限等事項。
改變原設計用途將挨罰
該條例第十六條指出,禁止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用途或者使用性質等11種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違反這些規定的,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排除危險,并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房屋擬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施工等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在裝修過程中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按照房屋改建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沒有設計方案未經依法批準的,不得施工。
到使用年限應安全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進行安全鑒定: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結構出現下沉、傾斜、裂縫、變形等情形的;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結構損傷的;房屋需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其他可能對房屋使用安全造成隱患的。對影響公共安全的房屋,有關部門應當委托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在投入使用后滿20年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每5年委托鑒定單位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并將房屋安全鑒定結論報行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有建筑幕墻的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每10年委托鑒定單位對建筑幕墻進行一次安全鑒定。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鑒定為危房應及時治理
經鑒定單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及時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經鑒定單位鑒定為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對不及時遷出的危險房屋使用人,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離開。對成片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區(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改造建議。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危舊房屋相對集中的區域優先納入舊城改造范圍,有計劃地組織實施危舊房屋改造,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的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現房屋出現險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立即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及時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報告。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置警示區域,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
出現局部垮塌、隨時有垮塌危險或其他可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停止使用;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不遷出并停止使用的,可以采取查封措施,暫時強制停止使用該房屋,以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害擴大。(記者 孫靜芳)
11種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用途或者使用性質;
2、超過設計標準、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3、損壞、擅自改動房屋原有消防、電力、給排水、供熱、節能等設施及其他妨礙正常使用的行為;
4、拆除承重墻,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洞口(含門窗,下同)或擴大洞口;
5、在樓面、屋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供熱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除外);
6、改動房屋梁、柱(含構造柱)結構;
7、開挖地面影響房屋地基及基礎結構;
8、在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拆除墻體上的混凝土煙道墊板;
9、擅自改造屋面及平臺;
10、在房屋公共區域上堆放物品、設置構筑物和其他障礙物;
11、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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