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2024年以來青島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

2024年以來,青島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共審結環境資源類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353件。青島中院召開三次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創優工作推進會暨現場會,制發《關于加強府院聯動深化生態環境保護預防性司法及恢復性司法的意見》《土地修復示范基地創新經驗》,打造生態環境修復“青島樣板”。聯合其他單位設立全市首個“耕地司法保護修復示范基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青島召開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三強三優”專項活動推進會暨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工作現場會,將該示范基地作為典型經驗在全省推廣。

青島中院從全市法院2024年以來審結的環境資源案件中選取8個典型案例發布,涉及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噪聲污染責任糾紛,不服行政處罰等案件類型,通過“法官點評”以案說法,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讓“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讓“保護環境、人人有責”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助推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和生產方式。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自愿認購碳匯替代性修復生態環境
一名被告人獲輕判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夏某安排丁某在河道清淤工程施工中非法挖砂牟利。丁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人員在河道采挖砂石,銷售金額共計176200元。經鑒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失、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共計79959元。案件審理過程中,夏某自愿采取認購碳匯的方式賠償部分生態損失,并主動賠償剩余部分的生態環境損失和生態服務功能損失。
【裁判結果】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夏某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采礦罪,其中,夏某積極賠償生態環境損失及服務功能損失,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以非法采礦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法官點評】
碳匯,是指通過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措施固定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黃島法院適用認購碳匯的替代性方式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既有效懲治犯罪,又推動固碳增匯,有效彌補了生態服務功能損失,是“雙碳”目標與綠色司法的生動聯結和有益探索,為司法審判服務推進碳達峰碳中和起到示范作用。
案例二: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17余畝
被告人獲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于某在其租賃土地內非法開挖平塘,后在平塘及周邊土地上非法填埋、傾倒建筑垃圾、工業污泥等固體廢物并收取費用。經勘測認定,于某非法占用基本農田17.73畝,該土地種植條件遭受嚴重毀壞。案發后,于某自行對土地進行了修復。經鑒定,被破壞土地生態服務功能損失1426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于某自愿繳納上述費用。
【裁判結果】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于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且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據此,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審判處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法官點評】
耕地不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生產資源,也是珍貴稀缺的自然資源,更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中,于某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破壞耕地資源,造成土地生態功能損失及周邊環境破壞,法院在審理中堅持懲罰犯罪與生態環境修復并重,除了追究其刑事責任,也要求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民事責任,實現懲罰犯罪與保護生態環境的雙重目的。同時,于某主動采取補救措施,自行對被破壞的土地進行修復,經鑒定機構評定,達到土地復墾目標,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恢復性司法理念。
案例三:
氮氧化物濃度超標0.62倍
一公司不服處罰提起行政訴訟終審敗訴
【案情簡介】
某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某公司的10噸生物質鍋爐正在使用。經監測,鍋爐排氣筒廢氣中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為162毫克/立方米,超過《山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氮氧化物許可排放濃度0.62倍。該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的生產經營場所位于大氣重點控制區及總氮控制區,鍋爐排氣筒的氮氧化物許可排放濃度的限值為100毫克/立方米。根據《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規定,超標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0.1倍以內,可以不予處罰,而該公司排放煙氣中氮氧化物濃度超標0.62倍,不屬于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該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據此,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該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本案中,該公司雖然辦理了環評手續,但依法辦理環評手續是其從事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履行的義務,并不代表其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氣體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正在使用的鍋爐排放氣體中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超標0.62倍,對周邊大氣環境造成了損害。行政機關對此違法行為予以查處,法院在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后,依法支持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為防治大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
走私象牙制品被查獲
4名被告人分別獲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鄒某將其在境外獲得的象牙制品裝箱偽裝,經孫某介紹聯絡,委托某公司漁船船員趙某實施海上偷運,由孫某在境內接貨后轉交鄒某。2023年1月,該公司漁船船員張某幫助他人走私象牙制品入境,由鄒某在境內接貨后幫助寄送。經鑒定,上述象牙制品價值共計419495元。
【裁判結果】
膠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鄒某明知象牙制品系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制品,仍自境外走私入境,趙某為其提供運輸幫助,孫某為其提供介紹聯絡、接貨等幫助;張某幫助他人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入境,鄒某提供接貨、郵寄等幫助,4人均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
據此,法院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鄒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我國作為《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締約國,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制品活動,全面禁止商業性象牙交易,是全球打擊象牙非法貿易措施最嚴格的國家之一。本案中,鄒某等4人共謀將象牙制品走私入境,其中孫某、趙某為鄒某走私提供介紹、運輸、接貨等幫助,鄒某為張某走私提供接貨、郵寄等幫助,上述幫助行為亦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膠州法院依法懲治涉野生動物犯罪,斬斷走私珍貴野生動物制品非法鏈條,引導社會公眾增強保護野生動物法律意識,共同守護我們賴以生存的地球家園。
案例五:
禁漁期使用禁用網具捕撈水產品
3名被告人悉數獲刑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漁船經營者孫某雇傭連某、敖某駕駛漁船開展捕撈作業,期間使用了小于規定網目尺寸的禁用網具,捕撈漁獲物158.58噸,價值347344元。案件審理中,孫某、連某、敖某與檢察機關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采用種植海草(蔓草)34.94萬株的方式修復被其破壞的海洋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
【裁判結果】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連某、敖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律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據此,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被告人連某有期徒刑7個月;被告人敖某有期徒刑7個月。
【法官點評】
市南法院創新運用“公益訴訟調解+專業修復+動態監督”機制,引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制定修復方案,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聯合審查,由被告與第三方機構簽約并支付修復費用,法院、檢察機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監督,通過司法審判推動生態環境修復,實現了懲治犯罪與生態保護雙贏。
案例六:
無采礦手續致無法開采礦石
法院確認采礦權轉讓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
王某自稱已辦理采礦手續,與蘇某簽訂合同,將其租賃的某礦坑轉租給蘇某開采礦石。合同簽訂后,蘇某支付承包費11萬元。后蘇某因礦坑無開采手續、無法實際開采礦石,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王某返還其承包費及利息。經查,蘇某、王某均未辦理合法采礦手續,采礦權轉讓合同亦未取得礦產資源行政主管機關的批準。
【裁判結果】
萊西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蘇某均未取得采礦權許可,亦不具備采礦資質,雙方簽訂的采礦權轉讓合同未取得礦產資源行政主管機關批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據此,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該采礦權轉讓合同無效,王某返還蘇某11萬元承包費及利息。
【法官點評】
礦產資源屬于不可再生資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采礦權本質上是國家通過行政許可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須經依法審批,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經礦產資源行政主管機關審批后才可轉讓采礦權。本案中,王某、蘇某在均未取得采礦許可、不具備采礦資質,以及采礦權轉讓合同未取得礦產資源行政主管機關批準的情況下,擅自簽訂采礦權轉讓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依法確認合同無效,通過司法審判強化公眾對礦產資源保護的法治意識,加大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力度。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時滿鑫 朱本騰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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