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萊西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受到刑事處罰的同時,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63萬元。

宣判現場
據了解,2023年12月,隋某、張某因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在萊西市某礦坑處采挖土石渣被行政處罰。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4月8日,在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隋某伙同張某、于某繼續采挖凝灰巖4.2萬余噸,并運送至平度市銷售,非法獲利63萬余元。經評估,隋某等人非法采礦活動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為63萬元。
案件宣判前,隋某、張某、于某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預繳罰金,并全額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隋某、張某、于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非法采礦罪。同時,其行為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鑒于隋某、張某、于某具有自首、主動退贓、預繳罰金并積極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等情節,且均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可依法對其從輕、從寬處理。
據此,萊西法院以非法采礦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隋某、張某、于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適用緩刑3年至2年不等,并處罰金。同時,三人作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共同賠償因其行為導致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63萬元。
一審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息訴。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生態環境沒有替代品,用之不覺,失之難存。本案中,萊西法院依法對隋某、張某、于某判處刑罰的同時,判令其為受損的生態環境“買單”,既嚴懲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犯罪行為,又貫徹保護和修復生態理念,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生態效果相統一。
下一步,萊西法院將嚴格執行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法律法規,把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理念落實到審判工作中,努力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務。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謝潘婷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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