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發布4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涉及非法狩獵案、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非法采礦非訴審查案、非法占用土地案等案件類型,通過以案說法,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讓“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讓“保護環境、人人有責”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助推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和生產方式。
案例1:
兩男子非法狩獵野生鳥類41只被判刑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以來,王某、江某利用弓弩和疑似氣槍,以頭燈照射、射擊方式,多次非法狩獵野鴨1只、野雞35只、斑鳩5只。經鑒定,捕獲的野雞為環頸雉,斑鳩為山斑鳩,野鴨為斑嘴鴨,均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指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江某主動繳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及評估費。
【裁判結果】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江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狩獵罪。鑒于二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賠償金,可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王某、江某的行為破壞了動物資源及自然生態平衡,威脅生態環境安全和生物多樣性,造成生態服務功能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即墨法院以非法狩獵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被告人江某拘役6個月,緩刑1年;二被告人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及專家評估費。
【典型意義】
常見的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有松鼠、刺猬、麻雀、壁虎、蟾蜍等。這些動物對于維護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科學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法院提醒,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自覺遵守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切勿因個人愛好、利益,違法獵捕、買賣野生動物,不僅損害野生動物資源,還有可能觸犯刑法。
案例2:
一男子非法占用農田17.73畝被判刑
【案情簡介】
于某在其租賃土地內非法開挖平塘,后在平塘及周邊土地上非法填埋、傾倒建筑垃圾、工業污泥等固體廢物,并收取費用。經勘測認定,于某非法占用基本農田17.73畝,該土地種植條件遭受嚴重毀壞。案發后,于某自行對土地進行了修復。經鑒定,被破壞土地生態服務功能損失1426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于某自愿繳納上述費用。
【裁判結果】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且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據此,即墨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審判處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典型意義】
于某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破壞耕地資源,造成土地生態功能損失及周邊環境破壞,法院在審理中堅持懲治犯罪與生態環境修復并重,除了追究其刑事責任外,還要求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民事責任,實現懲罰犯罪與保護生態環境的雙重目的。同時,于某主動采取補救措施,自行對被破壞的土地進行修復,經鑒定機構評定,達到土地復墾目標,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恢復性司法理念。
案例3:
打擊非法采礦,依法支持行政機關處罰
【案情簡介】
2015年以來,王某某未經批準,占用即墨區某村集體土地采石和加工石子,共采石約1萬立方米,總價值約20萬元。案發后,即墨區自然資源局以王某某未經批準非法采礦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查后對王某某的犯罪行為作存疑不起訴處理。即墨區自然資源局認為王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相關規定,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違法所得15萬元,并處違法所得30%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王某某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亦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經催告,王某某仍未履行義務,即墨區自然資源局申請對王某某強制執行。
【審查結果】
該案屬于行政非訴審查案件。立案后,即墨法院承辦法官迅速聯系王某某督促其履行義務,而王某某稱,其不知非法采礦的法律規定,且罰款金額過高,故不同意履行義務。合議庭經審查認為,即墨區自然資源局作出的《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申請執行人即墨區自然資源局作出的《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內容準予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非法采礦可能會破壞開采區的山體、土壤、河道和地表植被,導致區域內生態系統功能喪失或者弱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即墨法院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依法支持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不僅起到了制止違法行為、強化威懾效果的作用,也為轄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4:
未經批準承包農村土地構成非法占用土地
【案情簡介】
孫某與某村委簽訂《土地承包經營開發合同》,并約定:該村委將某區域土地發包給孫某,孫某將該土地用于建房、堆放沙土等,但未辦理用地手續。2023年10月,即墨區自然資源局經立案、調查取證、告知陳述申辯及聽證權利、聽證等法定程序后,認為孫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占用土地。2024年2月,即墨區自然資源局對孫某作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孫某退還非法占用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和其他設施。孫某不服訴至即墨法院,要求撤銷即墨區自然資源局的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根據即墨區自然資源局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孫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占用土地,即墨區自然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孫某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擅自占用土地,不僅擾亂土地規劃的有序布局,甚至會破壞生態資源平衡。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本案中,當事人未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就在該土地上進行建設,構成非法占用土地,行政機關在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后作出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通過該案警示廣大群眾,土地資源用途各有規劃,不可違法占地,堅決杜絕因亂建引發的資源浪費與生態破壞。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劉格格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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