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報送的《青島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某集團建設有限公司城陽分公司、青島某集團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據悉,人民法院案例庫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設的權威統一類案檢索平臺,收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審判具有示范價值的參考案例。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12日,青島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與青島某集團建設有限公司城陽分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采購合同》,由該建材公司向該集團城陽分公司供應預拌混凝土。該建材公司履行供貨義務后,該集團城陽分公司欠付貨款。該建材公司遂向該集團城陽分公司所在地的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該集團城陽分公司、該集團公司支付貨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該集團城陽分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其認為,《預拌混凝土采購合同》第九條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青島市即墨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故請求將本案移送至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審理。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該合同約定的管轄條款是否有效?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是否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預拌混凝土采購合同》約定,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依法向青島市即墨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集團城陽分公司系該集團公司下設的分公司,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最終將由總公司承擔。鑒于該集團公司住所地位于青島市即墨區,應當認定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屬于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故《預拌混凝土采購合同》約定的管轄條款合法有效,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糾紛具有管轄權。
據此,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本案移送至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管轄。
【典型意義】
分公司訂立合同時約定“發生爭議由總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直接將總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約定為管轄法院的,可以認定約定的管轄法院屬于“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如不違反法律關于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該管轄約定合法有效。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王豐
責任編輯:林紅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