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充分運用“法院+公安”聯動協作機制,與異地公安機關緊密配合,依托大數據研判和實地摸排,僅用一天一夜就成功鎖定刻意隱匿的被執行人陳某,有力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案源于一起借款合同糾紛,平度法院判決被告陳某償還原告梁某借款160余萬元。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陳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還刻意隱匿行蹤、轉移財產,并通過更換手機號碼、搬離原住址等方式逃避執行,導致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為此,平度法院向異地公安機關發出協查請求。
近日,法院執行干警與派出所民警運用大數據分析平臺開展研判,整合人口信息、交通軌跡等多維度數據,在3小時之內將陳某可能藏匿的位置鎖定為某農貿市場附近,執行干警趕到現場進行初步摸排與實地走訪,但未發現其蹤跡。后又經研判分析發現,陳某頻繁出現在某路口,執行干警隨即制定抓捕方案,分配蹲守任務。當晚,執行干警到達預定路口實地勘查時,派出所民警發現陳某的實時行動軌跡正出現在某養生會所內,執行干警火速出擊,在該會所內將陳某控制,并立即將其拘傳至平度法院,后連夜開展財產調查與證據固定工作。經過調查發現,陳某近兩年借用他人微信賬戶進行交易,流水高達50余萬元,確屬有履行能力而故意逃避執行。面對法官詢問,陳某仍辯稱系借用他人賬戶、自身無履行能力。執行法官嚴正告知其轉移財產、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后果,并視情況決定是否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
【法官提醒】
“無履行能力”不等于“可逃避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嚴格區分“失信”與“失能”:如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屬于客觀履行能力不足;但若有財產而故意隱匿、轉移,或以他人名義進行交易逃避債務,則構成主觀惡意“失信”。無論屬于何種情形,被執行人均應主動配合法院如實報告財產、主動履行義務。
下一步,平度法院將持續深化與公安、銀行等部門的聯動協作,不斷豐富隱匿財產挖掘查控手段、拓寬被執行人下落等線索的查找渠道、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懲治力度。法官在此正告所有被執行人:任何企圖挑戰司法權威、逃避執行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請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勿存僥幸心理。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謝佳銘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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