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震懾、警示、教育作用和司法裁判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近年來生效的6個依法懲治射釘器改制火藥槍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法官張豪杰審理的孫某某非法制造槍支案入選。
據悉,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依法從嚴懲處,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二是堅持寬嚴相濟,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標明行為紅線,提高社會公眾防范涉槍違法犯罪風險意識。
【案情簡介】
從事裝修工作的孫某某購買了2支射釘器和射釘彈,2021年12月,為增加射釘器威力用于打鳥、打野兔等,孫某某先后從網上購買了無縫鋼管和鋼珠,利用角磨機、焊機將無縫鋼管焊接在射釘器上增加射程,并加裝握把。2023年2月27日,公安機關根據涉槍線索到青島市即墨區某街道孫某某家中將其抓獲,并查獲射釘器改制的2支火藥槍和射釘彈、鋼珠若干。
本案審理中,經對被告人孫某某適用社區矯正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結果為無重大不良影響。
【裁判結果】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非法制造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孫某某系初犯,當庭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據此,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槍支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被告人孫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依法懲處涉槍涉爆犯罪必須貫徹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于情節較輕的認定,要結合社會公眾的普遍認識和價值觀念,從行為人的主觀動機、槍支類型、殺傷力、數量、危險性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做到罰當其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個條件,可以適用緩刑。”本案中,被告人孫某某本身從事裝修工作而持有射釘器,知悉經改造可直接射擊后,為打鳥、打野兔等網購無縫鋼管、鋼珠等對射釘器進行改造,經試驗發現射擊精度差,射擊距離較短,槍支殺傷力相對較小,存放于家中未再使用,社會危害較小。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孫某某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等,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做到了罪責刑相適應。
本案提醒廣大群眾,即使槍支并未使用,但私自制造或持有槍支亦已觸犯法律紅線,切勿以身試法,并要進一步增強防范意識,如發現任何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請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王方憲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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