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5年減刑、假釋典型案例。
青島中院從2024年12月至2025年11月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中選取5個具有典型意義案例發布,包括多次違規違紀,減刑依法從嚴的案例;對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依法適用減刑的案例;對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予以減刑的案例;對積極退贓且符合假釋條件依法適用假釋的案例等。這些案例體現了青島中院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工作成效,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依法辦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案件堅決依法從嚴,確保每起案件都經得起檢驗。

新聞發布會現場
案例一:
多次違規違紀
對罪犯減刑依法從嚴
【案情簡介】
2019年3月,罪犯谷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繼續追繳人民幣6651202.8元,已執行刑期8年8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谷某確有悔改表現,但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貪污賄賂犯罪,考核期間有5次違規違紀行為為由,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報請對其減刑5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谷某確有悔改表現,已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考核期間共獲得10次表揚獎勵。另查明,罪犯谷某在考核期內有5次違規違紀行為。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谷某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刑,但其本次考核期內違規違紀次數較多,辦理減刑時依法應當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谷某減刑5個月。
案例二:
確有履行能力而未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的涉金融犯罪
對罪犯減刑依法從嚴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罪犯胡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8000元,責令共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29472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已執行刑期4年9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胡某確有悔改表現,但系涉金融犯罪,首次報請減刑財產性判項履行部分雖達到相應比例,但不能證明確無全部履行能力為由,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報請對其減刑3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胡某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7次表揚獎勵,財產性判項已履行人民幣63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胡某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刑,但系涉金融犯罪,確有履行能力而未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辦理減刑時依法應當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胡某減刑3個月。
案例三:
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
對罪犯依法適用減刑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罪犯王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23000元,依法予以追繳,退還被害人,已執行刑期4年4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王某因搶劫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需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其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8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王某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6次表揚獎勵,其罰金已全部繳納,造成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已全部退賠。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王某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依法可以減刑,該犯因搶劫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減刑時應依法從嚴掌握。因其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刑罰執行機關建議對其從嚴掌握減刑的幅度適當,因此,法院對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意見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對罪犯王某減刑8個月。
案例四:
緩刑考驗期有重大立功表現
對罪犯可予減刑并應縮減緩刑考驗期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罪犯樊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其于2024年1月10日接受社區矯正,現已執行緩刑考驗期1年6個月零11天。
社區矯正機構以罪犯樊某有舍己救人的重大立功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樊某于2024年11月9日路遇居民樓起火,遂撥打119電話報警,并沖進失火樓座將二樓一名被困老人救離火場,隨后又協助趕來的消防員將大火撲滅。2025年3月20日,樊某被中共青島西海岸新區工委政法委、青島西海岸新區見義勇為協會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見義勇為模范”榮譽稱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樊某在社區矯正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規定,積極參加教育學習,并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有重大立功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法可予減刑,并應當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因此,法院對社區矯正機構的報請減刑意見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對罪犯樊某減去有期徒刑6個月,并縮減其剩余緩刑考驗期5個月零20天。
案例五:
積極退贓且符合假釋條件
對罪犯依法適用假釋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罪犯矯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已執行刑期2年7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矯某確有悔改表現,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矯某確有悔改表現,已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考核期間共獲得4次表揚獎勵。另查明,2021年至2022年,矯某分兩次主動退贓215708元。社區矯正機構出具了“對罪犯矯某同意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意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矯某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間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其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且主動退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符合法定假釋條件,依法裁定對罪犯矯某予以假釋。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朱本騰 時滿鑫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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