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公安局組織嶗山公安分局、黃島公安分局查處4起無人機“黑飛”案件,依法對孫某某、呂某某、王某某、趙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處罰,及時消除了潛在公共安全隱患。
經查,孫某某、呂某某、王某某、趙某某等4人均未經空管部門審批擅自施放無人機,且飛行高度遠超適飛空域限定的120米標準,該行為已違反《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公安機關已責令停止飛行并分別依法對4名違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施行,首次明確將無人機“黑飛”行為列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并設定處罰。
在此,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和“飛手”,無人機飛行不能隨心所欲,起飛前務必實名登記合法飛行,別讓“一時圖方便”變成“違法受處罰”。請各位飛手進入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網址:https://uas.caac.gov.cn或UOM“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APP進行實名登記注冊。
關于無人機“黑飛”處罰
《山東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給予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境外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依法進行國籍登記。”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另有規定外,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在飛行前1日21時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在固定空域內實施常態飛行活動的,可以提出長期飛行活動申請,經批準后實施,并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將飛行計劃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備案。”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飛行活動,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一)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活動;(二)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三)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其駐地、地面(水面)訓練場、靶場等上方不超過真高120米的空域內的飛行活動;但是,需在計劃起飛1小時前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起飛;(四)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民用運輸機場管制地帶內執行巡檢、勘察、校驗等飛行任務;但是,需定期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備案,并在計劃起飛1小時前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起飛。前款規定的飛行活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提出飛行活動申請:(一)通過通信基站或者互聯網進行無人駕駛航空器中繼飛行;(二)運載危險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除外);(三)飛越集會人群上空;(四)在移動的交通工具上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五)實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飛行。微型、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飛行的,無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飛行任務批準文件。”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監護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沒收,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于飛行空域管理規定,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或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升空物體,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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