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7月1日,青島開始執行《青島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辦法》,將開發商的預售資金統一管理,除非有特殊情況,并經監管部門同意,否則不得隨意挪用購房人的購房款。依據新的通知,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以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30% 的資金額度;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一半的,可以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50%的資金額度;主體封頂的,可以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70%的資金額度;通過竣工驗收的,可以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95%的資金額度;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的,解除監管。按照上述工程進度和申請額度撥付重點監管資金后,監管賬戶內的資金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的5%。
對于信譽良好且開發資質較高的企業,在達到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一半和主體封頂三個節點時提高可申請的重點監管資金撥付比例,提高的具體比例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據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相關證明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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