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記者 王沐源
本報訊 市教育局昨日印發《青島市關于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教育評價辦法(暫行)》,規定了第三方機構所應具備的條件、評價事項范圍、評價工作程序、評價各方職責等,以此規范第三方機構教育評價。辦法的出臺旨在深化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第三方機構教育評價依法依規、科學規范、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地開展。
《辦法》指出,第三方機構是指具有教育評價專業能力的,與青島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被評價方均無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組織機構,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公司、社會團體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專業機構。第三方機構除具備政府采購法對供應商資質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一定規模且結構合理的專業團隊,團隊成員應當包括與委托項目相對應的專業人員,具有獨立開展教育評價的專業能力;具有充足的資金保障,機構運轉正常;具有良好的業績和信譽,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辦法》規定,第三方機構開展教育評價的事項范圍包括教育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教育改革與發展情況,教育布局與資源配置情況,教育教學質量狀況,教育熱點、難點、重點問題及輿情,校長、教師專業發展水平,學生綜合素質發展水平以及需要評價的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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