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3日,青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會同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青島證監局、青島保監局聯合印發了《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健康平穩增長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措施共有60條,分為保持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提升服務“三農”發展能力、促進民生保障工作、支持外向型經濟發展、鼓勵發展民營金融、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用好現代保險業服務功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等9個方面,以便發揮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作用,推動我市經濟健康平穩增長。
鼓勵銀行首套房貸實施優惠利率
對符合條件從事個體經營的,可申請最高1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符合條件創辦小微企業的,可申請最高4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從事微利項目(除國家限制行業外)的,給予全額貼息。正常經營、無不良信貸記錄、初次貸款期間內按規定帶動就業的創業成功者,在還清貸款后3年內可申請二次小額擔保貸款。
加大對居民合理住房信貸需求的支持力度,鼓勵銀行機構根據貸款人的情況,對購買首套住房實施優惠房貸利率。積極滿足居民大宗耐用消費品、新型消費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務消費領域的合理信貸需求。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支持保險公司發展企業年金、養老機構責任險等業務,開發長期護理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產品。
保持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
發揮銀行業融資服務主力軍作用,保持信貸投放規模持續穩定增長,進一步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切實執行有保有控的信貸政策,不搞“一刀切”,對有市場有效益的企業做到不抽貸、不壓貸、不限貸;加大對“藍、高、新”產業、傳統產業改造升級以及綠色環保產業等領域的信貸支持,保證城鎮化建設、棚戶區改造、保障房建設、重大基礎設施、重點項目等工程的資金需求。
推進開展信托貸款、表外融資、銀行間市場直接融資等類信貸業務,保持非信貸融資總量占銀行業融資總量的比重持續增長。
建立居民、企業、財富管理機構融資對接聯動的常態化機制,充分利用財富管理資金歸集功能,滿足重點領域、重大項目、基礎設施建設等實體經濟資金需求;建立財富管理產品與實體項目一對一可追溯機制,加強對財富管理產品和投資渠道監管,實現理財產品資金運用與實體經濟直接對接。
建立服務實體經濟融資工作通報制度,對貫徹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小微企業、“三農”融資成本政策措施不到位的金融機構,不納入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單位的評選范圍。
減少小微企高息“過橋”融資
努力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兩個不低于”目標,各銀行機構單獨制定小微企業信貸計劃,提高小微企業信貸的可獲得性,力爭全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推進地方法人銀行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工作,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支持地方法人銀行機構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所募集資金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
各銀行機構要根據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周期,合理設定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減少高息“過橋”融資。對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后仍有融資需求,又臨時存在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經銀行機構審核合格后,可以辦理續貸。
推動開展應收賬款質押、動產質押、股權質押、訂單質押、倉單質押、保單質押等抵質押貸款業務,以及商業保理、金融租賃和定向信托等融資服務;將小微企業貸款覆蓋率、小微企業綜合金融服務覆蓋率和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三項指標納入銀行機構監測指標體系,按月監測,按季考核通報;對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高于全市全部貸款平均不良率2個百分點以內的銀行,在監管評級時不將該項指標作為扣分因素。
推進政府融資平臺、地方大企業應付賬款確認工作,擴大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應用范圍,促進應收賬款供應鏈融資業務發展;建立銀企融資對接常態化機制,定期征集企業融資需求信息,通過人民銀行銀企融資對接服務平臺向銀行機構進行發布,擴大小微企業融資規模;嚴禁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附加“以貸轉存”、“存貸掛鉤”等不合理的貸款條件。除銀團貸款外,不得對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對小微企業及其增信機構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
建立保險資金運用對接機制
建立保險資金運用對接機制,整合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化建設、棚戶區改造、重點園區建設等重大項目資金需求,支持保險資金利用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等方式,滿足重大項目建設融資需求;支持保險公司通過投資企業股權、債權、基金等方式,為“藍、 新”高、 產業、涉農經濟、小微企業、養老服務產業等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提高出口信用保險政策覆蓋面,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規模,促進外貿穩定增長,積極發展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擴大商業信用銷售規模,降低國內貿易風險;擴大科技保險、專利執行保險、貸款融資保險等科技保險產品的推廣范圍,降低科技創新風險和專利維權成本,提高科技企業貸款融資能力。
探索建立政府、銀行、保險公司之間貸款風險共擔的運行機制,加快發展小微企業信用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增強小微企業融資能力。爭取年內增設30家縣域金融網點努力實現涉農貸款“兩個不低于”的目標,推行“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信貸模式,增強農村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鼓勵銀行機構新設網點在當地貸款余額占比不低于80%、縣域存貸比不低于50%。
推動開展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涉農補貼、海域使用權、水域灘涂養殖權、農村科技專利等權利抵押貸款業務,以及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農用機械、運輸工具等抵押貸款業務;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對合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按照不超過通過農村土地流轉實現規模化經營所產生的預期增值價值的80%給予貸款,貸款額度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政策規定適當優惠。
開展蔬菜價格指數保險和具有區市特色的農業保險試點,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加快發展農村小額信貸保險、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等涉農保險業務,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授信要素,提高涉農融資能力。
加大縣域金融機構網點覆蓋,增加社區支行設立數量,爭取年內增設30家縣域金融網點;加快農村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建設步伐,進一步豐富服務點業務功能,實施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收費政策;增加縣域ATM、POS、EPOS和其他金融自助服務終端等電子機具的布設,在實現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全覆蓋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金融服務實際效用及水平。
擴大外匯資金集中運營試點
擴大外匯資金集中運營試點規模,培育外匯資金集約化管理的跨國公司集群,提高境內外資金歸集和 用效率;對在我市注冊的使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外匯資本金意愿結匯,在辦理出資權益確認后,企業可根據實際的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外匯資本金結匯,外匯資本金意愿結匯比例暫定為100%。
擴大財務公司加入人民銀行現代化支付系統的規模,實現財務公司電子商業匯票“線上清算”,降低集團公司融資和票據結算成本。
簡化和降低銀行外匯衍生產品準入門檻,支持銀行創新外匯衍生產品品種和功能,對各類外匯衍生品實行統一的一次性準入管理,管理方式由備案制轉為報告制;將外匯指定銀行短期外債指標優先用于中小企業貿易融資。簡化外匯管理審批手續,建立外匯業務審批綠色通道,提升投融資便利化水平。
推動民間資本發起民營銀行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支持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機構,增加對“三農”和小微企業發展的金融供給;推動開展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
積極發展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和支持各行業主管部門成立本行業的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推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健康發展。
擴大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開展受托資產管理業務,服務小微企業發展。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
對在國內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和國外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及“買殼”上市并將注冊地遷至我市的企業,給予最高300萬元的補助。
鼓勵上市公司再融資,對再融資額80%投向我市的上市公司,按照融資的0.2%,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補助。
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給予最高7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支持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和優先股,拓寬企業融資途徑;對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掛牌過程中發生的審計、評估、律師、驗資、推薦等中介費用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70%給予補助,每個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50萬元。
對新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按照注冊資本給予500萬元~1500萬元的落戶補貼。
探索設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完善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根據金融機構每年小微企業新增貸款的規模,分行業按照不高于0.5%的比例設立風險補償金,置換金融機構的預期不良貸款,提高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性。
探索設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參與全市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工作,提高金融企業發展質量,增強抵御風險能力;探索設立金融風險處置基金,專項用于金融風險事件化解處置,探索構建市場化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提升地方金融風險化解水平。
建立市區兩級打擊逃廢金融債務行為長效機制,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等非法金融活動。
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整合企業稅務、司法、工商、海關等信息,建立完善覆蓋面廣的征信系統,打造良好金融生態環境。本報記者 鞏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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