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下月實施 15個部門聯網核查居民經濟信息
開著寶馬車吃低保,住在豪宅騙保障房……今后,這類騙保者將無立足之地了。昨日,青島市政府下發了《青島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出臺標志著青島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有了明確的政策實施依據,同時也標志著此項工作即將在我市全面啟動。從10月1日起,我市將啟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聯網15個部門核查居民經濟信息,真窮假窮,點點鼠標就一目了然。
政策背景:
聯網調查利于資源整合信息共享
長期以來,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涉及的申請對象收入和財產的認定方式主要是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方式,主觀估算色彩較濃,既耗時費力,又缺乏說服力。存在核查內容不全面、隱性收入核查困難、審核審批效率低的缺陷,申請對象隱瞞收入財產、開具不實證明騙取低保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救助政策的實施效果,也使得社會救助的公平公正受到嚴峻挑戰。因此,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核對機制,更好地把好社會救助的申請審核關,開展科學、完善、有效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已勢在必行。
“以往,實施有關社會救助制度的政府相關部門對于居民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往往是依照各自領域的法規文件,根據各自掌握的信息資源在本系統內各自進行,客觀上造成了核對系統的重復建設和信息資源的部門分割。”市民政局救災救濟處有關負責人介紹說,通過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制度,有利于促進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本市社會救助制度的公平、有效實施。
適用范圍:
申請救助 15個部門核對信息
今后,凡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社會救助制度時,經提出申請的居民個人或者家庭(以下簡稱核對對象)授權,將委托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出具核對報告。
“核對機構將通過共享公安、人社、民政、國土、工商、稅務、公積金、金融、保險、證券等15個部門的信息,準確核算和掌握申請人及家庭的收入和財產狀況,并出具核對報告。”市民政局救災救濟處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第六條規定了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有關工作。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納入社會發展規劃,并督促落實;財政部門負責將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市電政信息部門負責各相關部門的信息資源交換、共享,以及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專題數據庫建設;金融辦負責協調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的相關監管部門,做好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金融信息共享工作。
據悉,我市核對中心將與多個部門實現信息共享,目前已與部分單位建立了比對專線,實現了信息共享。
核對內容:
養老金股票證券都要查
過去,居民家庭的經濟情況較為單一,核實相對容易,而如今居民收入情況更加復雜。因此,我市出臺的《辦法》明確提出了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內容和途徑。
核對的內容主要包括核對對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等狀況。家庭收入是指核對對象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性凈(純)收入、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輛、船舶、房屋、債權和其他財產。核對機構可以運用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以及調取政府相關部門信息等方式開展核對工作。
其中,對于工資性收入可以通過共享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以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信息等獲取;經營性凈收入可以通過共享工商登記、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企業所得稅的繳納信息等獲取;財產性收入可以通過共享利息、股息與分紅、保險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識產權的收益信息等獲取;轉移性收入可以通過共享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住房公積金的領取以及獲得贈與、補償、賠償的信息等獲取;實物性財產可以通過共享機動車輛、船舶、房產等有較大價值實物的擁有信息獲取;貨幣財產可以通過共享存款、有價證券等持有信息獲取。
核對義務:
隱瞞收入騙取救助將予以處罰
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核對對象在提出享受社會救助待遇的申請時,負有相應的義務。《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核對對象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社會救助待遇的,由救助審批部門依法取消其救助待遇,并依法予以處罰,同時將產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計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第十八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如實提供居民家庭及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將產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計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
由此可見,《辦法》一方面明確了核對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信息,不得隱瞞和虛報;另一方面,也明確了核對對象應當積極配合核對機構依法開展的調查工作。在查詢其存款、有價證券等情況時,法律法規要求本人授權的,核對對象應當根據政府相關部門的要求,書面授權并配合核對機構的調查工作。
核對規范:
不會讓“經濟隱私”外泄
有人不禁擔心,如此來,市民的“經濟隱私”豈不大白于天下?市民政局相關人士明確表示“不會泄露隱私”。
“《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核對機構應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和核對工作規范。核對機構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簽訂保密協議,對在核對過程中獲得的涉及核對對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泄露。”市民政局救災救濟處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同時,《辦法》的第二十條也規定了對相關工作人員的處罰措施,核對機構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我市規定,核對工作應當根據核對對象的書面授權進行。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核對對象書面授權,并按市核對機構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后,可以委托市核對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市核對機構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核對委托要求,通過共享相關部門數據信息,核對申請對象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形成核對報告,反饋委托部門。為了保障信息安全,保護核對對象的個人隱私和秘密,《辦法》對有關情況進行了規范。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市核對機構應建立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管理平臺,集中處理全市核對信息,并建立嚴格統一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啟用時間:
10月份全市測試運行
記者了解到,2012年,市民政局先后多次調研外地核對經驗,提出我市核對機制建設思路;2013年正式啟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的開發工作;目前核對系統已在市南區測試運行,計劃10月份在全市進行測試。屆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就能通過核對系統詳細掌握申請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
《辦法》實施后,將有效提高社會救助的準確性和權威性,確保社會救助公平公正實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通過信息化手段大大提高審核審批的工作效率,降低政府的運行成本;申請對象的隱性收入將無法藏身,降低了錯保率,為政府節約大量的社會救助資金,真正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用到真正困難的群體身上。同時,《辦法》的實施,將會進一步增強居民的誠信意識,有效減少隱瞞財產收入、開具不實證明等現象的發生,對整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起到有效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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