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板倉街98號系玄武湖街道辦事處。記者沒有發現原告所在的公司——南京歐庭園林工程有限公司。
假印章引發17起訴訟,誰之過?
山東一民企假印章官司黑洞再調查
一起由假印章引發的連環訴訟,如何令山東一家民企深陷官司泥沼,無法自拔。隨著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以及刑事案件的水落石出,該系列官司黑洞中暴露出的種種問題發人深思
《法人》記者 王磊磊
發自江蘇南京
2014年9月22日,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山東一箭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一箭”)原徐州項目部經理王永勝犯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聽到這個消息,山東一箭董事長劉華長長舒了一口氣。這意味著,不僅3年前王永勝犯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得到了懲處,也使3年來飽受訴訟折磨的山東一箭看到了一絲希望。
然而,這也僅僅是希望。劉華還來不及高興,便接到報告,廣州分公司剛剛到賬的350萬元工程款被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劃走。因王永勝、顧理東二人偽造公司印章而導致山東一箭面臨的莫名官司黑洞之惡果仍在持續發酵。
2014年9月18日,《法治周末》曾以《山東民企身陷假印章官司黑洞公務員巨額借款被舉報至中紀委》為題,對山東一箭面臨的系列飛來訴訟,以及包括山東泰安眾多購房戶無法過戶、公務員巨額借款、案件審判、執行中諸多爭議焦點等問題進行了報道,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也引起了相關法院的重視。
一起由假印章引發的連環訴訟,如何令一家民企深陷官司泥沼,幾近破產?隨著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以及刑事案件的水落石出,該系列官司黑洞中呈現出的種種法律問題再次拷問著社會的公正。
假印章引發17起訴訟
事情要從2008年6月說起。彼時,山東一箭與王永勝簽訂協議成立山東一箭徐州分公司,并任命王永勝為分公司經理。分公司成立后,山東一箭給王永勝一套包括行政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在內的公章,該套公章在下方均帶有“徐”字(表明該公章系徐州分公司專用)。2010年,王永勝將公章下方的“徐”字摳掉,并偽造了山東一箭董事長劉華的手章對外非法活動。
據王永勝的供述,2010年,經徐州市賈汪區住建局一位科長介紹,王永勝認識了另一主要涉案人顧理東,雙方“合作”利用王永勝手中的假公章及山東一箭徐州分公司的資質一起接項目。
同年,王永勝和顧理東利用偽造的假公章,先是偽造了一份內容為“山東一箭董事長劉華委托授權顧理東為山東一箭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書,后再次利用假公章與徐州市金廣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廣源”)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協議書》,承建賈汪區夏橋義烏小商品城項目,合同總工程量約2600萬元。
在2011年王、顧二人承接項目期間,顧理東以山東一箭名義曾多次向多人借款,數額達數千萬元。據記者掌握的多份借款協議和借條來看,借款用途為個人借款。
據山東一箭法制辦主任劉奇介紹,直到山東一箭得知公司被多位顧理東債權人起訴之前,山東一箭甚至不知道顧理東這個人的存在,而2010年王永勝也被山東一箭免除了分公司經理職務。
直至案件細節被山東一箭得知并報案,徐州、泰安等三地警方以王永勝和顧理東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進行立案調查,并對該二人進行網上通緝。現在顧理東仍然在逃。
2014年9月23日,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王永勝偽造公司印章并使用,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此外,據王永勝供述,顧理東與其系合作關系,但王永勝只負責提供資質,其他承建項目一事均為顧理東一手操作。
由于顧理東曾以偽造的山東一箭公章簽合同接工程,并大肆進行借款,顧理東出逃后,借款人紛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將山東一箭列為被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山東一箭被列為被告的案件共有17起,其中大部分案件均在徐州。根據承建合同來看,工程總量僅有2600萬元,但目前把山東一箭列為共同被告的案件標的已經超過7000萬元,其中大部分被顧理東個人揮霍,由于其已經出逃,山東一箭便成了還錢的‘冤大頭’。”劉奇向記者如此表示。
由于多起被訴案件,山東一箭被查封了多處房產、地產以及包括公司基本賬戶在內的多個賬戶,致使山東一箭兩年內無法正常進行經營活動,瀕臨破產。
訴訟管轄竟約定到南京某法庭
在《法治周末》9月18日的報道中,提及了徐州眾多生效判決案件中的疑點,其中包括借款關系還是合作關系、山東一箭應否承擔責任、以及超標的執行等問題,引發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和相關法院的重視。9月28日,徐州市賈汪區法院向山東一箭下發了《受理通知書》:“你公司與原審原告王廣峰、原審原告顧理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判決,因該判決可能有錯誤,本院于2014年9月21日決定對該案立案審查。”
在此前的采訪中,賈汪區法院有關負責人曾介紹,在幾起山東一箭、顧理東為被告的民間借貸糾紛的審理期間,有關王永勝、顧理東二人偽造公章的行為并未查清,案件背景并不清晰(因山東一箭并未參與訴訟)。該負責人還表示,徐州法院的判決主要援引南京法院對該案件的判決。
據了解,南京這起案件原告為周波,被告為顧理東、山東一箭,目前該案件已經審結。其情節與發生在賈汪區的多起訴訟基本一致。
2011年9月30日,周波將顧理東、山東一箭、金廣源(擔保方)起訴至南京市玄武區法院,稱:2011年2月24日,周波與三原告簽訂借款協議,借給三原告800萬元用于顧理東、山東一箭承建的義烏小商品市場建設工程,還款期限為2011年6月30日,要求三被告償還800萬元本金及利息。
2012年3月5日,玄武區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山東一箭承擔還款責任,金廣源承擔連帶責任。同年7月30日,在未開庭審理的情況下,南京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如今再次談起南京法院兩審的這起訴訟,山東一箭董事長劉華仍然認為:“這起案件明顯是一起顧理東和借款人精心設局的虛假訴訟,就連借款合同上的訴訟條款,甚至都規定到了玄武區法院的某個法庭。”
劉華所說的訴訟條款,指的是周波與三原告簽訂的借款協議第七條有關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若雙方發生糾紛,在甲方(周波)所在地玄武區人民法院鎖金村法庭訴訟。”
據了解,在司法實踐中,關于訴訟條款的約定,一般只約定在某個地區的基層法院或中院。“把爭議解決具體約定到某個法庭,聞所未聞”,對此,山東一箭的劉奇向記者介紹,協議約定的鎖金村法庭,就在周波住所地的旁邊。
玄武區法院判決書顯示,周波所在單位系南京歐庭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板倉街98號。為了核實有關情況,記者趕到了這個地方,發現板倉街98號系玄武湖街道辦事處。街道辦的保安告訴記者,這里沒有一家這樣的公司。此后,記者又撥打了該公司網站公開信息中的電話,被告知為空號,根據公開信息顯示,公司聯系人是周波。記者撥通了周波的電話,他在電話中告訴記者:“有問題去問法院、公安、司法部門,我不想回答。”當記者問起其公司辦公地點時,他說“我沒有必要告訴你”,便匆匆掛斷了電話。
此后,記者又撥通了顧理東的代理人——玄武區天宏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葉家平。他在得知記者采訪意圖后表示,由于案件相隔時間較長,具體案情記不清楚,對于顧理東出逃和如何代表顧理東出庭一事他表示“公安已經向我調查過,具體情況不方便講”。
兩地法院的相反判決
除了約定管轄的問題,山東一箭也對南京這起案件中涉及到的眾多疑點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投訴。
首先,據王永勝供述,在周波向玄武區法院提起訴訟后,王永勝并未告知山東一箭,而是利用偽造的公章自聘律師,直到二審期間,山東一箭才得到消息。“這么多疑點的案件,二審卻沒有開庭,由于一審山東一箭并未參加,也就是說拿到終審判決的時候,山東一箭甚至都沒有機會陳述自己的觀點。”劉奇說。
山東一箭法律顧問司嘉林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審理。必須要指出的是,在二審期間,顧理東已經出逃。
其次,在該起訴訟中,借款是否實際發生,款項流向是否查清也是爭議焦點之一。據司嘉林表示,“在提交給法院的證據中,只出現了借款協議,但卻始終沒有見到銀行匯款憑證或其他能證明資金流向的證據,僅就800萬借款的事實是否存在而言,缺乏證據支持。因為借款的數額巨大,周波作為原告主張借款事實成立應當提供銀行的匯款記錄,僅顧理東的欠條不能達到證明要求。
此外,關于800萬元的借款究竟是個人借款還是投資合作款的認定也不明確。
另一方面,在另一起羅淑云訴山東一箭的民間借貸案件中,宿遷中院并未支持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2012年1月,羅淑云將山東一箭訴至徐州一家法院,后經兩次移送由江蘇省高院指定宿遷中院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后,宿遷中院對于顧理東經手借款的行為能否構成履行一箭公司職務的行為或構成表見代理的爭議焦點,作出認定:“顧理東并非一箭公司員工,也沒有接受一箭公司的委托對外借款,顧理東在借款中雖然在證據(借款協議)加蓋了‘山東一箭建設有限公司夏橋義烏小商品市場項目部’的印章,但顧理東所使用項目部印章系私刻而成,承建涉案工程并非一箭公司真實意思的表達,此外,工程項目部系施工企業設立的臨時性機構,其并無對外融資借款的職能及權限。(故)顧理東向他人借款不能認定為履行職務代表行為或職務代理行為,(也)不構成表見代理。”
2014年6月11日,宿遷中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山東一箭的訴訟請求。該案仍在二審期間。
而對于南京中院的判決,山東一箭已向檢察機關提起了抗訴申訴,目前案件正在審查過程中。
這一系列飛來的訴訟最終結果如何?顧理東最終能否歸案?《法治周末》將繼續關注。
■專家觀點
有悖“先刑事后民事”準則
就案件涉及到的相關法律爭議,記者采訪了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蔡道通。
第一,南京案件是否適用“先刑后民”原則
蔡道通認為,本案首先存在的最大問題在于有悖“先刑事后民事”的準則。
蔡道通認為,現有證據表明,在顧理東與徐州市金廣源房地產公司訂立的建筑施工合同、與周波訂立的借款合同上面所加蓋的山東一箭建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以及山東一箭建設有限公司徐州夏橋義務小商品市場項目部章,均系顧理東及王永勝二人私自刻制偽造的,在此基礎上,顧理東給自己又偽造了任命書和授權委托書。也就是說,周波訴顧理東、山東一箭案件民事部分的一審、二審所依據的所有證據材料均系顧理東與王永勝偽造的。
而在案件二審期間,公安機關已經針對王永勝、顧理東二人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進行了立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定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首先指出的是,“先刑后民”的適用是有前提的。對“先刑后民”原則的適用,應當有基本的邊界前提,即必須犯罪事實清楚,民事、刑事邊界明晰。
在本案中,王永勝、顧理東偽造公司印章的犯罪行為事實清楚,民事與刑事邊界明晰,且在民事案件的二審期間,民事案件當事人因為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已經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此時,受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得知情況后,至少應該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裁定中止審理,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第二,表見代理能否成立
蔡道通認為,這幾起借貸案件,表見代理并不能成立。合同法第49條所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即屬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與有權代理一樣,均由被代理人承擔。因此,所謂的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具有代理關系的某些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過錯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對于本案,多起借款合同的證據表明:
首先,顧理東、王永勝的行為并不具有代理關系的表面要件,且足以讓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顧理東并非山東一箭公司員工,他也沒有接受山東一箭公司委托向他人借款,且有的合同與借條載明的借款人為自然人,并寫明居民身份證號碼。有的合同加蓋的“山東一箭建設有限公司夏橋義烏小商品市場項目部”的印章是其私刻所成,但工程項目部系企業設立的臨時性機構,對外并無融資借款的職能與權限;有的合同加蓋的是偽造的山東一箭公司印章。
其次,即便存在有代理權的表象,也要求合同相對方在交易時善意、無過失。本案中合同相對方均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存在過失。換言之,即使合同相對方相信顧理東、王永勝具有代理權,也應當將借款交付給山東一箭公司或者項目部,而不可以直接給付顧理東或者其他自然人。如果直接給付給顧理東或者其他自然人,合同相對方就存在過失,理應不能成立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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