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冠斌有點沮喪。“我們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但我心里還是覺得比較遺憾。”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后,他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
反壟斷法出臺6年以來,最高法院審理的首例互聯網反壟斷案,昨日終于塵埃落定。
10月16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王闖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王艷芳、代理審判員朱理組成合議庭,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宣判上訴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一案。法院根據此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奇虎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并被判承擔79.6萬元全部訴訟費用。
圍繞3Q大戰的三場官司,都關系到為互聯網行業的公平競爭樹立標桿。在業內專家看來,判決結果不是休止符,而是對整個中國互聯網的未來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標桿意義,為業內的各種競爭亂象進一步劃定了清晰的法律界限。
而在謝冠斌眼里,中國反壟斷法出臺的時間不長,互聯網的反壟斷更是一個新問題,“相信本案判決后,在如何從司法角度劃清了互聯網行業的正當競爭與壟斷行為的界限問題上、互聯網企業的競爭秩序如何規范問題上,都會引發更多、更深入的討論。”
“3Q大戰”落幕
截至目前,3Q大戰一共引發了三場訴訟,兩場是騰訊訴360不正當競爭,目前均已終結,騰訊勝訴;最后一場是360訴騰訊壟斷,昨日以駁回奇虎全部訴訟請求告終。
360總裁齊向東昨日回應稱,“作為中國《反壟斷法》在互聯網領域的第一個典型案例,360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本身引發了行業、用戶和法律界各方的關注,本身就促進了中國互聯網企業創新生態的營造,也推動了中國市場經濟的開放與競爭。”
而騰訊方面則表示,很欣慰“3Q大戰”在法律的軌道上獲得解決。“面向未來,我們清醒意識到責任和挑戰,我們將與更多優秀互聯網同行一道,堅持用戶至上,恪守商業準則,創造更好更多的互聯網產品和服務,回報廣大用戶和社會各界。”
2010年,奇虎360推出“360扣扣保鏢”,引發雙方爭議。“360扣扣保鏢”直接屏蔽了QQ的彈出廣告以及QQ秀等增值產品,而互聯網增值業務是騰訊占最大的一塊收入來源。
騰訊在隨后做出了“艱難決定”,在裝有360軟件的電腦上停止運行QQ軟件,要求用戶二選一。此次事件隨著國家工信部的介入而暫時得以平息。隨后,3Q大戰拉開了長達四年的訴訟。直到昨日,圍繞3Q大戰的最后一場訴訟終于落槌。
“3Q大戰這么長時間以來,經歷其實蠻痛苦的。”就在最高院宣判的一天前,騰訊副總裁江陽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如是說。
隨著3Q大戰的三場訴訟收官,最高法對互聯網企業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的定義愈發清晰,今后互聯網企業的競爭亂象也將有司法先例可循,這將對中國互聯網產業特別是互聯網商業環境產生深遠影響。
司法標桿樹立
在競爭激烈且巨頭林立的互聯網領域,市場份額領先,是否等同于壟斷?騰訊在2010年做出的“二選一”如何落槌?QQ安裝時推薦其他軟件,是否屬于非法行為?
昨日最高院在判決中強調稱,“反壟斷法所關注的重心并非個別經營者的利益,而是健康的市場競爭機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壞。”
關于爭議點之一的“市場支配地位認定”問題,最高院認為,即時通信領域的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市場進入較為容易,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騰訊QQ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對于業界最為關注的“產品不兼容”,即360所稱的“二選一”行為,最高法認為,此舉排除、限制即時通信服務市場競爭的動機并不明顯,且僅持續一天,卻給即時通信服務市場帶來了更活躍的競爭,對安全軟件市場造成的影響極其微弱。
判決表示,這一方面說明騰訊實施的“產品不兼容”行為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也從另一方面佐證了被騰訊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
關于騰訊是否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搭售行為,最高院認為,本案沒有可靠的證據表明被訴搭售行為使得騰訊將其在即時通信市場上的領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軟件市場。其次,QQ即時通信軟件與QQ軟件管理打包安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搭售行為。
“縱觀國內外反壟斷法的規定,法律反對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侵權,必須具備兩個要素,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和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地濫用行為。”反壟斷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盛杰民指出,法律本身并不反對企業通過競爭獲得市場支配地位,而是反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獲勝的是“開放精神”
“360輸了官司贏了用戶,騰訊贏了官司懂了開放。”也有業內人士評價稱。
在各種競爭的背后,互聯網是一個通過技術創新驅動發展的產業。
“3Q大戰在當時看是壞事,但現在看是好事,BAT(百度、阿里巴巴和騰訊)三大巨頭醒了,生態開放了,千百萬創業者開發者有生機了;貌似惡性競爭,但實際是充分競爭,是真刀真槍的充分競爭,雙方無論官司輸贏都不丟臉。”DCCI互聯網數據中心胡延平如是說。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趙占領則認為,互聯網行業是競爭最為充分的行業之一,競爭本質是平臺化競爭,具有開放性和互通性的特質,對相關市場的認定不宜過細,也不宜過窄。“同時由于這一行業進入門檻低,網絡效應和用戶鎖定效應難以持續維持,創新和競爭使得行業發展變化迅速,對競爭格局的判斷需要開放性和動態性,法律和權力的干預也應審慎。”
趙占領進一步解讀稱,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明確認可了互聯網具有動態競爭和平臺競爭的特點,在界定相關市場時,需要考慮在可預見的未來具有現實可能性的市場反應和變化,在識別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和市場控制力時予以考慮平臺競爭的特點。而且,最高法院對于軟件捆綁問題,認為軟件的打包安裝可以實現軟件功能整合,提高軟件性能與價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這涉及到軟件行業盛行的打包安裝模式的法律認定,會給行業帶來很大影響。”
自2011年6月15日到現在,騰訊正式宣布“開放”已有三年。騰訊方面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在騰訊開放平臺上創業的團隊已經超過300萬;截止到2013年底,騰訊開放平臺已經累計為開發者創造收益50億元;預計到2014~2015年,騰訊開放平臺將再為開發者創造收益1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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