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隱私得到法律保護。 新華社 圖
10月10日起實施的 《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等問題。這部司法解釋的出臺,不僅為各級法院的審判提供更明確的適用規則,也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上具有一定的創新意義。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日益發達的今天,司法解釋使得網絡空間的規矩更加明確,樹立了言論邊界,也會讓“侵權容易維權難”的狀況得到改變。
■本報記者 陳瓊珂
“人肉搜索”不能逾越底線
【亮點】
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
9月30日,一名網友在一論壇上發帖公布兩張照片,稱“某中學副校長與女子車震”。網帖引發網友關注,當事人的各種信息也被放在網上,各種猜測和謾罵不斷。然而,幾天之后,當地紀委部門表示,網帖中的二人系夫妻關系,不存在道德敗壞問題,已予以批評教育。
如果說有的事還能糾偏,而一個花季少年的生命因“人肉搜索”隕落,卻是無可挽回的悲劇。去年12月3日晚上8點,廣東陸豐18歲女孩琪琪跳入河中,結束了年輕的生命。琪琪之死與一起“人肉搜索”有關。琪琪曾于12月2日到該市東海鎮某服裝店購物,但沒過多久,琪琪購物時的監控視頻截圖就被店主蔡某發布到了網絡上,并配文稱截圖中的女孩是小偷,請求網友曝光其個人隱私。很快,琪琪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學校、家庭住址和個人照片均遭到了曝光。同時,網絡上也不乏對琪琪進行批評辱罵的聲音。她走在學校常被人指指點點,不堪重負的她選擇了投河結束了年輕的生命。
【說法】
“人肉搜索”中,眾人參與查找、披露信息,讓被“人肉”者無所遁形。對參與者來說,挖掘信息當福爾摩斯和集體窺私的過程很刺激,一旦理性喪失,被“人肉”的當事人各類隱私信息常被無情曝光于公眾面前,甚至殃及家人、朋友。這把雙刃劍既能揪出“表叔”、“房姐”這樣的壞人,但也常常成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利器。
司法解釋首次將自然人多項隱私和個人信息列為受司法保護范圍,不僅對于司法實踐保護被侵權人具有現實意義,而且對未來加強個人信息權利立法也具有探路價值。尤其是諸如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等信息的司法保護,無疑伸張了原有公民名譽權、隱私權的權利范疇。
誰都可能成為被“人肉”者,司法解釋給慣于窮追猛打的“人肉搜索”劃定邊界,恰恰是為保護網友的合法權利。
網站反應不及時將被追責
【亮點】
司法解釋第5條明確,被侵權人的通知,包含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6條指出,是否“及時”當根據網絡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準確程度,網絡信息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第8條規定,因通知人的通知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錯誤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網絡用戶可請求通知人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
去年6月,龍小姐坐在地鐵座位上小憩,左邊坐著的一名男性趁機悄悄將“咸豬手”伸向龍小姐的胸部。沒想到,這一幕恰巧被一名網友偷偷拍了下來,并發布到了鳳凰網上。鳳凰網也沒有進行內容審查和處理,視頻中的人物面目特征非常清楚。龍小姐當即聯系鳳凰網要求刪除視頻,遭到拒絕。不久后,龍小姐委托律師向鳳凰網發出律師函,鳳凰網才刪除了視頻。
龍小姐以視頻未作模糊處理,造成對自己名譽權的損害為由將鳳凰網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20多萬元。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鳳凰網賠償原告龍小姐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及公證費2萬余元。
【說法】
網絡匿名特點使受侵權方很難知曉侵權人是誰,也導致維權無處著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訴訟程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換句話說,如果根本不知道信息是誰發布的,原告可以單獨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站也可以請求追加發布信息的網絡用戶為被告。
現實中,網站經常引用“避風港規則”規避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然而,如何有效通知?何為“及時”?很多訴訟中,網站聲稱自己主觀無過錯,是技術過濾無法識別侵權內容,一旦接報就采取果斷措施。這種辯解往往使他們在訴訟中占據優勢地位,但被侵權方的權利卻被損害了。按照新的司法解釋,被侵權人的維權行動將不再如此困難。所謂有效通知,只要符合三個條件:申請真實(申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要求明確(提供網址或含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說明理由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如果條件不符,網站可以此不采取措施。
簡言之,受侵權方一旦發現網上或搜索中有涉嫌侵權內容,只需“有效通知”網站,對方就必須采取措施。網站只需對申請刪帖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核,符合“有效通知”要求就應采取相應措施,即應對相關內容或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或斷開鏈接。如果刪除不及時,受侵權方可以起訴網站或搜索承擔賠償責任。
“付費刪帖”被認定無效
【亮點】
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第15條規定,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
今年3月,浙江首例網絡刪帖敲詐勒索案一審宣判。去年7月25日,38歲的許小干在浦江論壇發布標題為“浦陽辦事處某干部黃某違章建房”的帖子,并附上照片。帖子引發網友圍觀。受害人黃某迫于輿論壓力,懇求刪帖,許小干實際索要了1萬元及4條軟殼中華香煙。浦江論壇版主樓志杰也想分一杯羹。他在3天后發了一條同樣內容的帖子,向黃某索要1萬元錢后將該網帖刪除,許小干又以請客吃飯為由向黃某索取了1500元。7月31日,疲于應付的黃某終于向警方報案。法院審理后,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許小干有期徒刑二年、樓志杰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網絡“水軍”常被組織參與網絡投票、網絡頂帖甚至是在網絡上攻擊某個品牌或者產品,齊贊或齊罵,危害甚大。劉某既是一名食品店店主,也是一名“網絡水軍”的“水母”。見相鄰店家朱某的生意比自己紅火,劉某萌生打擊競爭對手的邪念:讓手下“水手”撰寫攻擊帖子,詆毀朱某。于是一夜之間,當地論壇和微博上便出現了諸多“朱某商店出售過期變質食品”等帖子,并有大量評論轉發。盡管朱某一再澄清,但他的生意依然大受影響,最終被迫關門。
【說法】
“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對等性,發布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勢。”最高人民法院發言人孫軍工說,非法刪帖服務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發布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即侵權人與被侵權人達成刪帖協議,由侵權人提供刪除服務,被侵權人支付報酬;二是專門以刪帖為業的經營主體,接受他人委托,對特定的網絡信息采取篡改、刪除等措施。
對這兩種刪帖行為應區分對待:第一種情況,侵權人利用技術上的優勢、利用互聯網本身的特點“脅迫”被侵權人達成協議,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換言之,侵權人采取刪除等必要措施是其法定義務。第二種情況,未經網絡信息的發布者同意,篡改、刪除他人發布的網絡信息,就侵害了網絡用戶的一般人格利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委托人、受委托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司法解釋所謂的“協議無效”意味著網站“刪帖”收取的費用將變成“不當得利”,應當全額返還。
與“付費刪帖”不同,網絡水軍的作用主要是頂帖或投票,他們對于發布的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從不考慮,只要委托人支付相應的費用,就按照委托人的意圖或要求發布指定的信息,他們的行為通常都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對網絡水軍說“不”——網絡水軍的雇傭者、組織者、實施者都需要為自己的不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以預計,游走于灰色地帶的“網絡水軍”將無法再野蠻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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