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里搶注“雙十一”商標,京東暗指阿里要求媒體封殺京東等電商“雙十一”廣告。
“雙十一”標識到底是誰的?昨天,這個簡單的問題在網絡上不斷發酵,引發很多爭論。“雙十一”漸近,正當各家電商搖旗吶喊忙得不亦樂乎時,昨日的電商圈內卻爆發了一場圍繞標識歸屬權,火藥味兒十足的“辯論賽”。一邊,京東、蘇寧等競爭對手言之鑿鑿指責阿里“借法律之名行壟斷之實”,另一邊,此前聲稱其他電商使用“雙十一”標識屬于侵權行為的阿里,淡然回應稱對方“碰瓷兒”。
針對這場看似“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電商“羅生門”,法律人士表示,由于涉事幾方有著高知名度,作為經典案例,這將有助于國內企業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碰瓷兒”遇上“壟斷”?
昨天中午時分,京東通過旗下微信公眾賬號“京東黑板報”發布的一封致媒體公開信,掀起了這場“羅生門”的序幕。
盡管并未指名道姓,這封公開信卻把目標直指阿里,“某電商企業借法律之名行壟斷之實”。公開信稱,11·11已經成為全零售行業的節日,也是消費者的網購狂歡節。某電商企業一貫倡導開放和生態,卻試圖將此節日以“合法”的方式據為己有,甚至用威逼利誘的手段給媒體和電商同業公司設置障礙,實在是有違開放的互聯網精神,有違公平競爭原則。
蘇寧易購、國美在線都加入了聲援行列。蘇寧易購表示,“禁令是客觀事實,在各家電商廣告出街之前釜底抽薪,法律合規手段不義”,國美在線則說,“雙11屬于全體網民,更是各大電商服務網民的共同機遇,不應該也不可能被誰壟斷”。
這些回應源于在網上曝光的一封《通告函》。這封由阿里巴巴集團發出的通告函內容顯示,阿里集團已經取得了“雙十一”注冊商標,經阿里巴巴集團授權,天貓就“雙十一”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要求各大媒體不要為其他電商企業發布帶有“雙十一”字樣的促銷廣告。
雖然打著嘴仗,但京東、蘇寧等電商已在悄然應對。昨日,京東網站上的“雙十一”字眼兒已全部被更換為“11·11”,蘇寧也已更換了廣告語。
“這招兒太狠了,要知道那時候我們的宣傳片和廣告畫面都基本上定了!”卷入這場風波的一家電商公司市場部人士對記者說,各家媒體基本都是在10月底左右接到了阿里發來的這封通告函,隨后告知他們“帶‘雙十一’標識的廣告不能上了”,這讓他們一時間“非常被動”。
蘇寧易購相關負責人也告訴記者,他們被迫臨時做了調整,廣告主題從原本的“挑戰‘雙十一’擊破5折——蘇寧第二屆O2O購物節”臨時改為了“正品超省——蘇寧第二屆O2O購物節”。
“我們很早就已經申請‘雙十一’商標了。”昨天下午,一位阿里相關人士對記者說。
昨晚18時,阿里方面在天貓官方微博上就此事發聲,稱對手意在炒作,“為了自身網站的利益,把這一節日變成靠攻擊對手上位的好日子。”不止如此,阿里還用調侃口氣給這事兒冠上了個流行詞“碰瓷兒”。
京東和蘇寧可抗辯
昨天下午,記者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在“商標查詢”一欄輸入“雙十一”后發現,“雙十一”、“雙十一 雙11”、“雙十一 11·11”、“雙十一狂歡節”都已作為商標被不同企業注冊。其中阿里方面注冊了“雙十一”、“雙十一狂歡節”、“雙十一網購狂歡購物節”以及用數字方式呈現的“雙11網購狂歡節”,分別注冊的是第35類、第38類、第41類。
北京百世福達時代知識產權公司總經理王浩對記者說,依照《商標法》內容,商標按不同用途分為45類,在這場阿里和京東等電商的爭論中,最關鍵的是涉及銷售服務的第35類,包括“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等。
而阿里已申請完成的一項“雙十一”商標恰恰正是第35類,網站信息顯示,這項商標是在2011年11月1日進行申請,并在去年的1月17日完成申請。
不過,王浩說,一方面阿里申請了“雙十一”商標是事實,但這也并不是說京東、蘇寧就一定侵權,“京東和蘇寧也可以進行抗辯。”
據介紹,依照《商標法》內容,當某企業商標申請完成后,如果其他企業認為這一商標無效,可以向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有兩種情況適用于這一點。”王浩介紹,如果對方在申請商標前、也就是2011年11月1日之前,這一用語已在業內作為通用語被廣泛使用,并造成了一定影響力;另一種情況則是申請企業本身拿出證據來證明,企業自身在對方申請商標之前也大量使用了這一用語。
2009年,阿里第一次提出了“雙十一”購物節。在此之后,越來越多電商加入其中,并演變為今天整個國內電商行業的大狂歡。王浩表示,阿里申請“雙十一”商標,反映了國內互聯網公司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的進步,“過去可能大家覺得商品上印著的‘××牌’才是商標,事實上除了通用語之外、能起到區分作用的詞語都可以作為商標,像是‘李寧’這樣的人名、‘555’這樣的數字。”(記者 張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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