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鄭市跨區用鹽事件最終以鹽務科長被停職、稽查隊長被撤職而落幕。然而,輿論風向驟變,不僅讓實行多年的食鹽專營面臨諸多質疑,也對已放開近20年、始終未能在地方得到普遍執行的工業鹽政策遭遇連連拷問。
“1995年,國家實際上已松綁了工業鹽專營制度,即便是這樣,臨沂五泉肉兔合作社合法購入的工業鹽仍然被鹽務局查扣。近幾個月來,雖經政府多次協調,卻始終無法得到鹽業部門的‘諒解’。”臨沂松峰商貿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李明發(化名)無奈地表示。
從今年8月以來,他多次撥打臨沂市“12345”政府熱線,但蘭山區鹽務局給予的答復依然是:按照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決定查扣臨沂五泉肉兔合作社5.9噸工業鹽,并處7800元罰款。
違法經營工業鹽?
兩公司聯名“喊冤”
李明發不解的是,按照山東省物價局以及山東省政府放開競爭性商品的規定,該公司客戶五泉肉兔合作社有合法工商登記,卻被臨沂市蘭山區鹽務局以違法經營工業鹽為理由下發行政處罰書。
李明發的遭遇并非個例,在各個產鹽大省,類似臨沂五泉肉兔合作社被鹽務部門強行查扣、莫名戴上“違法經營”帽子的案例屢見報端。
集鹽務法規制定與行政執法于一身的鹽務部門屢屢與具有合法資質的民營企業發生沖突,也處處觸動央、地關于鹽務執行的不同標準。具有合法身份的民營企業怎樣才算合法經營?從國家層面到地方工業鹽的經銷到底執行哪套標準?李明發至今也沒能搞清楚。
2014年8月17日,臨沂五泉肉兔合作社用于皮毛加工的5.9噸工業鹽被蘭山鹽務局查扣,為行政執法“保駕護航”的還有當地的派出所。
此前,臨沂松峰商貿有限公司為五泉肉兔合作社送去6噸工業鹽,由于手續合法,李明發認為,鹽務部門沒有任何理由查扣該批工業鹽。
李明發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僅兩天后,蘭山區鹽務局以臨沂五泉肉兔合作社購入工業鹽為由,撥打“110報警”,強行從五泉肉兔合作社拉走工業鹽5.9噸。
但讓李明發不解的是,既然該批工業鹽不合法,蘭山鹽務局卻不讓臨沂松峰商貿有限公司簽字,只是強令五泉肉兔合作社簽字。
李明發告訴記者,五泉肉兔合作社認為,工業鹽是用來腌制兔皮,作為皮毛加工的原料,其手續合法,因此不愿簽字執行。
蘭山區鹽務局在此后的四五天時間里,先后數次到五泉肉兔合作社強行要求簽字,并下發罰款7800元的處罰決定書。
李明發告訴記者,對于處罰決定書,蘭山鹽務局認為,臨沂松峰商貿有限公司與此無關。但在配合執法做完筆錄后,該鹽務局轉而要求李去處理違規購銷工業鹽一事。“蘭山鹽務局的做法已嚴重影響了我公司正常經營。”李明發告訴記者。
李明發說,事實上,按照國務院1990年相關條例和有關部委1995年的相關通知,除食用鹽、國家儲備鹽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純堿、燒堿用鹽外的其他用鹽,制鹽企業在完成國家分配調撥計劃和按規定確保合理庫存的基礎上,可在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自銷。
“而這個‘指導’已讓眾多民營企業受傷不已。”李明發感嘆,20多年來合法購銷工業鹽在鹽政部門看來卻處處違法,地方如此解讀國家鹽務放開,他實在無法理解。
8月份之后,臨沂松峰商貿有限公司與五泉肉兔合作社多次撥打“12345”政府熱線,要求政府與蘭山區鹽務局協調,撤銷行政處罰并返還被查扣工業鹽。
但讓人遺憾的是,蘭山鹽務局最終還是按照相關鹽業管理條例對五泉肉兔合作社作出行政處罰。
上述處罰只是開始,至記者采訪結束時,李明發打來電話說,作為五泉肉兔合作社的供貨公司,蘭山區鹽務局10月23日到他的公司下發處罰告知書。“我該怎么辦?”他頓時沒了主意。
糾結的行政執法
近些年來,鹽務部門的行政執法權越來越受到各方的質疑。
蘭山區鹽務局一位負責人在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采訪時,也不得不承認鹽務系統存在政企不分的現實。
但在他看來,五泉肉兔合作社違反了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29條以及《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第11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對五泉肉兔合作社作出罰款7800元的行政處罰是有依據的。
中國反鹽業壟斷第一律師鄒佳來認為,對于鹽政執法的依據,是經不起推敲的。
他曾對媒體表示,鹽政執法的鹽務管理局,從法規上也經不起追問。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這一憲法性法律規范,其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各級鹽務管理局其實都未報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所以這些鹽務管理局根本就無法被認定為行政主管部門,更無法獲得行政執法許可。
北京中煌洛輝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平認為,既然沒有獲得行政執法權,而在事實上,各鹽務局卻在依法執法,這不免讓人覺得糾結和奇怪。
一個問題是,在李明發看來,五泉肉兔合作社的手續是政府核發的,購銷工業鹽亦是合法經營,而蘭山鹽務局在沒有調查取證的情況下,就以涉嫌違法為理由,強行拉走工業鹽,鹽務部門不配合政府協調,這背后究竟是誰給了他們權力?
而蘭山區鹽務局認為,該局是蘭山區人民政府的鹽業主管機構和鹽業行政執法主體,職權合法,同樣,按照相關規定也有權實施行政處罰。
在蘭山區鹽務局給記者提供的一個鹽業申訴案例中,由鄒佳來代理的青島北方鹽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訴臨沂市鹽務局鹽業行政處罰一案,最終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收場。但這是否可以證明鹽務局是具有行政執法權的?
值得一體的是,2013年8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一樁爭執達十年的工業鹽經營案卻做出不一樣的終審判決:工業鹽不屬于鹽業公司專營范圍,撤銷原廣東省食鹽專賣局(即現在的廣東省鹽務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返還十年前沒收的原告上海富倉貿易有限公司工業鹽1164噸。
兩個幾乎相同的案例卻出現了不同的判決結果,實在讓人感到糾結。其實,在2011年10月24日,作為現在鹽業最高主管部門的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就發布了《工業鹽經營問題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復意見執行》的文件。該文件指出:工業鹽已不再屬于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經營工業鹽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犯罪;《鹽業管理條例》對鹽業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經營鹽的批發業務沒有規定行政處罰,地方政府規章不能對該行為規定行政處罰。
高利潤下的鹽業壟斷
官鹽與“私鹽”沖突的背后,實則反映的是鹽業壟斷背景下的利益分配之爭,但這個分配卻伴隨民營企業不斷遭受排擠的發生。
在整個鹽業市場高利時代,拼得就是背景和實力。但論及有著深厚背景的鹽務部門,民營企業似乎永遠是輸家。
蘭山區鹽務局在行政執法的表述中,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處罰,完全是貫徹執行鹽業管理法規的正常執法行為,是出于加強鹽業市場管理、維護鹽業市場秩序、依法懲戒鹽業違法行為的目的,防止工業用鹽流入食鹽市場,防止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事故的發生。
李明發則認為,鹽務部門與國營鹽業公司大多屬于一套班子同時分管執法與經營,這就在事實上造成明為打擊私鹽購銷,實為壟斷鹽業市場的現象。
他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查扣工業鹽的背后實則是利益的角逐。從臨沂松峰商貿有限公司購買工業鹽為600元/噸—650元/噸,而從鹽業公司購買則需960元/噸,兩者差價達到310元/噸—360元/噸。
地方鹽務部門隨意解讀國家放開工業鹽政策也增加了工業鹽經營是否違法的不確定性。
1995年的相關《通知》,除食用鹽、國家儲備鹽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純堿、燒堿用鹽外的其他用鹽,制鹽企業在完成國家分配調撥計劃和按規定確保合理庫存的基礎上,可在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自銷。
上述蘭山區鹽務局負責人認為,五泉肉兔合作社就應在該鹽務局的指導下進行購銷工業鹽。
“即便民營企業尋找方法極力規避上述風險,但壟斷必然產生暴利,官鹽與“私鹽”的利益紛爭仍然會在長時間之內存在,民營企業的落敗是無法改變的事實,這與鹽業系統的現行體制有很大關系。”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中鹽的工作人員也曾對媒體表示,為了補貼食鹽業務上的虧損,工業鹽始終按照較高價位運行,這導致如果完全放開工業鹽,國鹽系統中的工業鹽將毫無競爭力,也就完全無法承擔盈利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10月29日,在中國鹽業協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上,中國鹽業協會披露,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已在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并在各部委完成意見征求。該鹽業改革方案分六個部分共20項內容,方案核心為廢止鹽業專營,具體內容為從2016年起,廢止鹽業專營有關規定,允許現有食鹽生產定點經營企業退出市場,允許食鹽流通企業跨區經營,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放開食鹽批發、流通經營。2017年起鹽業全面按照新的方案實行。
但記者致電中國鹽業總公司,上述消息并未得到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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