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北京市中倫文德(青島)律師事務所十分重視對青年律師的政治引領、教育培養和扶持,以促進青年律師的健康成長和律師事務所的均衡發展。
12月18日,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北京市中倫文德(青島)律師事務所聯合發布十大典型案例,10名青年律師分享辦案心得。
案例一:
高位截癱殘疾人維權路漫漫
律師據理力爭助其二審改判
1996年1月,20歲的欒某因遭遇交通事故致椎體骨折并截癱,后在家臥床27年。自2006年起,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經濟收入,且還需獨自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欒某,遂多次起訴其用人單位主張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及殘疾輔助器具費等費用。上述賠償金對于欒某一家來說是唯一的生活來源,本次訴訟系欒某第三次就后續五年相關費用提起索賠。法院審理后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該用人單位賠償欒某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0萬余元。
一審法院判決賠償金額明顯過低,欒某不服,打算提起上訴。2023年6月,欒某來到青島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受理并審查后,指派付鑫律師承辦該案。
付鑫第一時間與欒某深入溝通案情,細致梳理證據材料,并敏銳指出案件核心問題:所有賠償項目應統一適用同一時期的賠償標準,否則顯失公平。一審中,欒某與該用人單位均未申請鑒定不是人民法院拒絕查清事實的理由,對于輔助器具費等費用的確定系專業性問題,一審未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導致關鍵費用認定缺乏依據,二審應依法委托鑒定。最終,在付鑫的努力下,順利啟動了鑒定程序。考慮到欒某行動不便,付鑫主動承擔訴訟全部事務,6次往返法院,電話、微信溝通百余次。面對身心俱疲的欒某,付鑫向其耐心釋法,并及時反饋案件進展情況。
該案歷時8個月,經歷5次開庭,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該用人單位支付欒某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及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70萬余元。后該案被青島市法律援助中心評為優秀案例。
付鑫,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律師,主要從業領域為房地產建設工程、民商事爭議解決、經濟合同、婚姻家庭、勞動爭議及人身損害賠償等民事案件,代理故意殺人、販賣毒品、詐騙罪等多起刑事案件,曾擔任多家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在執業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辦案實踐技能,善于處理復雜疑難民商、刑事案件。

付鑫律師
案例二:
律師建議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巧破被告“化整為零”逃債術
陳某曾因民間借貸糾紛,于數年前被劉某訴至法院,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陳某償還劉某借款600余萬元。借款清償后,陳某方知其他共同債務人早已向劉某還清該筆借款,其是在被隱瞞實情的情況下與劉某達成調解協議,并重復清償了該筆借款,故陳某經多方努力啟動再審程序并撤銷了調解書,但在申請法院執行回轉時,得知劉某名下已無可供執行財產。
羅宜安律師接受陳某的委托后,經多方調查取證發現,劉某在再審程序中,于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調解書后提起了上訴,同時利用二審期間,迅速與其配偶袁某解除婚姻關系,并自愿放棄名下兩處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又將自己名下另一處房產以買賣的形式過戶至其兒媳名下。
結合該案實際情況,羅宜安建議陳某以“發生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為由,提起訴訟,并制定相應的策略:一是被告劉某與袁某解除婚姻關系時,撤銷調解書的再審判決尚未生效,劉某與袁某應認定為具有惡意逃避債務、實施有損債權人的詐害行為;二是被告劉某與兒媳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關于房產轉讓的價格約定明顯低于市場價值,且其二人均未提交與房產轉讓有關的收付款證明,無法證明交易的真實性,其行為構成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
最終,法院采納羅宜安的代理意見,認定被告劉某與袁某離婚分割財產及向兒媳轉讓房產的行為,構成惡意減少財產、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詐害行為,陳某的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2025年7月24日,法院判決撤銷劉某及袁某《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房產分割的約定、劉某與其兒媳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羅宜安,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民商事爭議解決、房地產、建設工程、公司法律事務、經濟合同、破產清算等業務,并擔任多家大型國有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以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敏銳的分析能力代理多起疑難復雜案件,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羅宜安律師
案例三:
電商交易無對賬、無平臺記錄難維權
律師憑聊天記錄打贏官司
2024年11月,張某通過微信與林某達成羽絨服買賣合作,但未簽訂書面合同。起初,張某拿貨后經電商平臺銷售,后因林某配貨不足,改為林某直接向消費者代發,后因貨品存在質量問題和發錯貨而遭大量退貨。張某要求恢復原流程,但因剩余貨物仍存在質量瑕疵,遂停止合作。張某將剩余貨物退回林某處并要求退款,經計算應退貨款102000元。因林某拖延處理,張某遂委托焦璐涵律師起訴。值得注意的是,雙方全程未對賬,且張某網店已關閉一年以上、無平臺銷售記錄,僅能提供人工記錄的收貨、發貨信息,所有交易過程均在微信群聊中有記錄。
焦璐涵重點收集雙方多個微信群聊記錄,群聊記錄清晰留存下單、發貨、退貨細節,與張某人工記錄的收貨總量538件、已支付貨款22萬余元、退貨總數329件及對應金額相互印證,破解了無平臺記錄、未對賬的舉證難題。針對林某提出的15%退貨率主張,律師從“無明確約定”“行業標準非強制性”“質量問題不受退貨率限制”三方面抗辯,精準反駁對方訴求。
法院審理后,采納焦璐涵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關鍵證據,確認交易事實與數據,認定雙方構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林某未履行質量義務構成違約。法院明確,即便存在退貨率約定,也不涵蓋質量問題與發錯貨情形,對最后一批22件商品未協商一致即退回,因張某未充分舉證質量問題,認定其需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2025年12月5日,法院判決:林某退還張某貨款9萬元及利息,張某支付運費1000元。該案判決不僅為張某挽回損失,更以司法實踐為電商“無對賬、無平臺記錄”類糾紛劃定法律邊界,為類似案件辦理提供指引與參考。
焦璐涵,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專注勞動爭議解決、公司法律顧問及破產清算領域,深耕勞動法前沿研究與實務應用,參與多家大型國有企業法律顧問服務,成功代理百余起勞動爭議案件,在該領域中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

焦璐涵律師
案例四:
選對案由邁出依法維權第一步
律師成功幫原告追回2700余萬元投資款
2018年,因青島某醫療項目經三次公開招標均人數不足,南方某公司接受青島某國資公司、某建筑公司發包邀請,進行PPP項目投資建設。三方根據招標文件簽訂合同,合同約定由南方某公司先期投資3000余萬元并建設項目,后建設投資款分10年返還。2019年,該項目開工,約定工期為9個月。期間,因受疫情影響及青島某國資公司遲延辦理施工許可證,致工期延長且影響后續驗收。2021年底,該項目竣工并通過驗收。
2022年,某建筑公司退出該項目,其權利義務全部轉至青島某國資公司。青島某國資公司按約支付第一筆投資款,并承諾每年返還投資款至2033年,后該項目投入使用。2024年,青島某國資公司拒不支付第二筆投資款。于淼律師接受南方某公司委托后,決定以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青島某國資公司認為,本案案由應為建設合同糾紛,而非服務合同糾紛,且該工程未達到竣工驗收標準,不滿足投資款支付條件。某建筑公司認為,其已退出該項目,且該項目系PPP項目,其非付款義務人。
于淼在詳細查閱證據材料后向法庭提出代理意見:首先,該項目系由南方某公司先期投資建設,發包方并不按項目建設節點支付價款,雙方之間合同關系不以竣工為終點,故本案案由為服務合同糾紛;其次,某建筑公司退出該項目行為違背法律規定,因此,青島某國資公司與某建筑公司應共同向南方某公司承擔投資款返還義務;第三,該項目已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兩公司應按約支付第二筆投資款,且依據法律規定,該合同符合解除條件,兩公司應一次性支付剩余八筆投資款。最終,法院采納于淼的代理意見,判決青島某國資公司向南方某公司支付第二筆投資款及一次性支付剩余投資款共計2700余萬元。
于淼,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公司法、房地產、合同法、資產并購等非訴訟法律業務,并擔任多家企業的法律顧問,處理多起企業勞動人事爭議糾紛。

于淼律師
案例五:
律師協助設計股權激勵方案
激活初創企業核心團隊戰斗力
一家專注于人工智能領域的初創科技公司,憑借技術優勢獲得了首輪融資后進入業務發展快車道,但公司短期內無法提供具有競爭力的現金薪酬。為了留住核心人才、激勵團隊斗志,希望實施股權激勵,設計一套公平、有吸引力且能留住關鍵技術人才的激勵方案,但公司創始人對股權分配、激勵模式、退出機制等法律事務僅有模糊概念,其既擔心因方案不公引發團隊矛盾,又害怕操作不當為公司未來發展埋下隱患,需要專業人員指導。
李東陽律師接受委托后,采取“深度調研、量身定制、全程輔導”的系統性服務策略,首先與公司創始人及五名核心成員進行多輪深入溝通,充分了解公司的商業模式、團隊構成與未來規劃,確保方案設計前的信息對稱與全面。針對公司需求,其推薦并設計了“期權”作為主要激勵工具,并設定了與崗位價值、司齡及業績強關聯的成熟機制。
李東陽重點設計了清晰、公平的退出回購條款,詳細約定了在不同情形下(如員工主動離職、業績不達標、因過錯被解雇等)股權的處理方式,從根本上避免了未來因人員流動可能產生的股權糾紛,協助公司起草了《股權激勵計劃》、協議、股東會決議等全套法律文件,并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全體員工進行了方案講解,確保方案順利落地。
該股權激勵方案實施后,極大地穩定了核心團隊,增強了員工的歸屬感和創業熱情,為公司后續吸引人才提供了有力支撐。通過此項服務,李東陽幫助公司用最小的成本,建立了一項至關重要的長期激勵機制,為企業的穩健發展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李東陽,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辦理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法律事務數百件,尤其對經濟合同、建設工程、勞動爭議、公司風控等案件具有較豐富的辦案經驗,深耕企業法律服務一線,可以嫻熟運用法律知識和業務經驗,參與委托人的重大合同洽談、簽署、公司事務處理及勞動爭議的處理,為委托人的權益提供保障。

李東陽律師
案例六:
視頻作品著作權人提起訴訟索賠30余萬元
律師應訴厘清法律關系主張不侵權獲支持
李某作為某地風光圖片以及視頻作品的著作權人,其將大量作品授權網絡公司許可對不特定使用者有償使用。某電視臺下屬機構一名員工在工作之余,出于個人愛好,有償多次購買李某的各類作品用于自己的作品中,并在個人視頻號發布,該員工作品基本以短視頻形式,宣傳所屬當地經濟、人文、旅游、風光等內容。
后李某認為,其對該員工使用的視頻作品享有著作權,該員工的視頻號實際上是由所屬部門使用和安排,該員工視頻內容也是服務于該部門工作,該部門在未經授權且支付費用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視頻作品構成侵犯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共計30余萬元。
鄭婷婷律師接受該部門的委托后,深度參與案件策略制定與證據組織工作。面對李某提出的賬號混同、MCN認證關聯等指控,鄭婷婷憑借其在知識產權與公司實務領域的交叉經驗,厘清了平臺賬號運營規則與機構責任邊界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力論證了“認證關系不等于運營控制”的核心觀點。經詳細調查后鄭婷婷認為,一是主體方面,網絡登記顯示視頻號為個人注冊,使用中雖出現過與該部門之間有一定聯系但達不到混淆的程度;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中的改編權,也稱著作權衍生權,即在原著作權人許可在其作品基礎上以改編形式使用自己作品的專有權利,亦即對已有的作品進行再創作或變更,已形成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專有權限,屬于著作權的財產權中的子權利。該員工既然有償獲得許可使用制作短視頻,短視頻屬于新作品且具有獨創性,故其改編作品受法律保護,有權另行許可他人使用。
此案經一審、二審,法院采納鄭婷婷的代理意見,認定該部門不構成侵權,遂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鄭婷婷,北京市中倫文德(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取得AMAC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業資格,兼具多年投資公司法務經驗,以房地產與建設工程(包括PPP項目)為核心主業,同步拓展知識產權保護、公司法與股權糾紛訴訟及商事仲裁,是一名商事、知識產權與破產業務領域的復合型法律人才。

鄭婷婷律師
案例七:
原告持情況說明欲混淆出資與債務
律師多維舉證維護被告合法股權
某建材公司稱,其曾向某新型材料公司出租場地、設備、原材料等,形成200余萬元的租賃費債權,其中150萬元被該新型材料公司計為股東出資(100萬元計入孫某的名下)。該建材公司認為,孫某名下在該新型材料公司中持有的100萬元出資、對應20%的股權并非其真實所有,應當確認為該建材公司享有。為此,該建材公司提交了一份由該新型材料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認可了該建材公司所稱的租賃費抵頂出資,并將其中100萬元計入孫某名下。
2024年6月,李耕律師接受孫某的委托后,迅速開展對證據的調查搜集,整理并提交了包括銀行轉賬流水、公司收據、財務入賬憑證、發起人協議、歷次股東會會議紀要以及股東微信群聊天記錄等大量關鍵證據,形成一條完整、邏輯嚴密的證據鏈,充分證明孫某在公司設立初期即實際投入100萬元資金,且在長期經營中持續以股東身份參與決策、履行權利與義務。
李耕表示,該《情況說明》并不能證明該建材公司履行了任何出資義務,也無法變更該新型材料公司既有的真實股權結構。同時,針對該建材公司對公司內部200萬元往來款的理解混亂之處,李耕通過發起人協議及系列財務憑證,準確指出該款項屬于股東借款,并不構成出資,回擊了該建材公司混淆法律關系、錯誤推定股權歸屬的行為。
最終,法院采納李耕的代理意見,明確認定孫某已實際出資并真實履行股東權利,依法享有20%股權,該建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有任何實際出資行為,與其主張完全不符。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該建材公司訴訟請求,該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孫某的股東資格獲得確認。
李耕,北京市中倫文德(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長期為多家國有企業、大型股份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在商事訴訟、股權糾紛、房地產與建設工程領域具有扎實的理論基礎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李耕律師
案例八:
房屋租賃期滿被要求返還稅款
律師還原事實維護委托人權益
2018年,某傳播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簽訂一份《租賃協議》,約定該傳播公司將一處房屋出租給該科技公司使用,該傳播公司收取租金。租賃期滿后,該科技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該傳播公司返還其在租賃期間繳納的部分稅款共計60余萬元,并提交《租賃協議》《稅收優惠政策》及繳納稅款明細等證據。
于皓宇律師接受該傳播公司的委托后,認真梳理案件事實和爭議焦點,查清該傳播公司與該科技公司之間僅簽訂《租賃協議》,并未簽訂其他協議,該傳播公司僅接受某管委會的委托向該科技公司提供《稅收優惠政策》復印件,從未代為收取該科技公司繳納的稅款,更未代為領取有關部門向該科技公司返還的稅款。
于皓宇在全面梳理證據后向法庭提出代理意見,認為雙方雖簽訂《租賃協議》,但協議內容僅包括房屋租賃有關事項,并不涉及稅收優惠及返還;該傳播公司雖向該科技公司提供《稅收優惠政策》復印件,但《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主體并非該傳播公司,不能在雙方之間形成合同拘束力;就稅款返還事宜,該傳播公司從未向該科技公司作出任何承諾或保證,該科技公司無權向該傳播公司主張返還部分稅款。
最終,法院采納于皓宇的代理意見,認為本案并非因房屋租賃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因稅款系繳納至稅務部門,返還稅款的主體應為行政部門,故裁定駁回該科技公司的起訴。該科技公司不服一審裁定,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該科技公司的上訴后,其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4年6月26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該科技公司的再審申請。本案在一審、二審、再審各階段,于皓宇全程代理該傳播公司,成功還原事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于皓宇,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兼任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調解員,擅長合同糾紛、企業合規、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涉外海事海商等業務領域,執業以來,為多家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于皓宇律師
案例九: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律師幫勞動者討回17萬元賠償金
2015年6月,屈某入職某建筑工程設計公司。2017年10月,屈某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某科技咨詢公司工作(兩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劉某,某建筑工程設計公司未支付經濟補償)。2023年12月,某科技咨詢公司以曠工為由,通知屈某解除勞動關系。
南治江律師接受屈某的委托后,代理屈某申請勞動仲裁,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其中工作年限應從屈某入職某建筑工程設計公司后開始計算)等訴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申請人屈某的仲裁請求。某科技咨詢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訴至法院。
庭審中,盡管某科技咨詢公司先后以“曠工”“員工主動離職”“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系合法,但某科技咨詢公司未舉證證明屈某存在曠工事實,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不能勝任工作”(如無明確的工時考核制度、調崗記錄等)。最終,法院認定某科技咨詢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因屈某非因本人原因從某建筑工程設計公司轉入某科技咨詢公司,且某建筑工程設計公司未支付經濟補償,其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在某建筑工程設計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計入某科技咨詢公司,結合離職前月均應發工資1萬元,判決某科技咨詢公司給付屈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17萬元。
本案明確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邊界:用人單位以“曠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需提供充分、合法的證據佐證,無有效證據則認定為違法解除。同時,清晰界定了非因勞動者原因變更用人單位時工作年限的合并計算規則,保障了勞動者在企業主體變動中的合法權益,為同類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指引,也警示用人單位應規范用工管理,依法行使勞動關系解除權。
南治江,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專注解決各類合同糾紛、侵權責任糾紛、婚姻繼承糾紛、勞動爭議等方面的案件,參與辦理企業破產重整、清算等項目,為多家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南治江律師
案例十:
承擔贍養義務被起訴返還房產
律師查清事實幫繼孫討回公道
2020年,陳某某將自己名下的房屋過戶給孫子李某(非親生)。2024年,陳某某去世,在辦理陳某某后事過程中,陳某某的其他子女(均為非親生)得知該房屋過戶后,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李某返還該房屋,并按照法定繼承分割。李某的父親作為最小的兒子,一直與陳某某一起居住。李某的父親去世后,李某承擔了贍養陳某某的責任,尤其是陳某某晚年生活,李某剛畢業不久,就辭職在家照顧陳某某,直至陳某某去世。
萬飛飛律師接受李某的委托后,積極與李某及其家屬溝通,多次前往李某家中、不動產交易中心、養老院等地尋找證據,及時理清案件事實和爭議焦點。
庭審中,萬飛飛從房屋屬性、房屋買賣過戶等流程、李某承擔贍養義務等方面展開答辯,并向法庭提交了李某支付養老院費用、購買生活用品費用、陪陳某某過生日、護工證明等一系列證據,來證明李某作為一個剛走出校園的學生,且不是陳某某的親孫子,承擔了大部分贍養陳某某的義務,為陳某某的晚年生活在物質上給予保障、精神上給予慰藉,讓陳某某在晚年能享受天倫之樂。陳某某在意識完全清醒的情況下,將房子過戶給繼孫李某。
最終,經過萬飛飛與法院、李某、李某的親屬們多次溝通,法院認可房屋歸李某所有,李某與親屬們達成調解,案件順利結案。
萬飛飛,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律師,擁有多年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經驗,為多家大中型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撰寫多類非訴訟法律文書,法學理論功底深厚,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訴訟案件,尤其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勞動糾紛等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對法律問題理解全面、務實、透徹,在民商事訴訟案件中,以當事人的權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為出發點,運用靈活的訴訟和非訴訟方法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萬飛飛律師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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