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李某通過網上平臺承接了A公司設備運輸業務,運輸任務完成后,A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給了李某運費,因此李某的姓名及銀行賬號信息留存在了該公司財務轉賬頁面。2020年1月,A公司財務人員因疏忽將本應支付給員工李某乙(與李某同名)的50000元工資匯入了李某賬戶內。該公司發現錯誤后,與李某進行聯系,要求其返還錢款。而李某稱其擔心被騙,且遇上新冠肺炎疫情出行不便,遲遲未將該款項返還給A公司。后A公司向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立即返還不當得利款50000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即墨法院鰲山法庭庭長王冬梅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線上調解。經過法官耐心地釋法明理,李某認識到其賬戶所得錢款確屬于不當得利,拒不返還需承擔法律責任,便放下了疑慮,在即墨法院干警的陪同下前往銀行,通過現金匯款的方式將50000元不當得利款返還給了A公司。

【法官說法】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事實。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網上銀行、微信轉賬固然方便快捷,但操作時一定要認真核對賬號、姓名等信息,避免誤轉入他人賬戶。如不慎出現匯錯款項等情況時,可以先主動與對方溝通、協商,協商不成時應保存好微信轉賬記錄或銀行卡明細記錄作為證據,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蔣世龍 通訊員 宮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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